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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廢銅中含黃金部分能否免繳增值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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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進口粗銅含金部分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通知》(財關稅[2009]60號)規定,從2009年11月1日起,對進口粗銅中所含黃金價值部分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請問對國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收購的廢銅中含有黃金,廢銅銷售時能否對其中所含黃金價值在銷售環節免繳增值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黃金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42號)規定,黃金生產和經營單位銷售黃金(不包括以下品種:成色為AU9999、AU9995、AU999、AU995;規格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黃金,以下簡稱標準黃金)和黃金礦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稅;進口黃金(含標準黃金)和黃金礦砂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現行黃金稅收政策,沒有規定對國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收購的廢銅中含有黃金,在黃金銷售環節免征增值稅政策。 因此,對非經營單位銷售黃金,應繳納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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