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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關公告2014年第17號上海海關關于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實施倉儲企業聯網監管模式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4/9/2 來源: 閱讀次數: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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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關關于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實施倉儲企業聯網監管模式的公告上海海關公告2014年第17號 2014-6-5 為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進出境貨物通關便利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3]38號)精神,經海關總署批準,現就在試驗區實施倉儲企業聯網監管模式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倉儲企業聯網監管是指對經海關注冊登記的試驗區內倉儲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實施“系統聯網、庫位管理、實時核注”,實現對貨物進、出、轉、存情況的實時掌控和動態核查的一種監管模式。 二、實施倉儲企業聯網監管模式的區內企業(以下簡稱“聯網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管理類別為B類及以上; (二)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計算機倉儲管理系統(WMS),能夠通過數據交換平臺或者其他計算機網絡,按照海關規定的認證方式與“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海關監管信息化系統”(以下簡稱“信息化系統”)聯網,向海關報送能夠滿足海關監管要求的相關數據(具體聯網條件及辦理手續詳見上海海關公告2014年第5號); (三)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庫位標識及貨物電子標識。 三、符合條件的區內企業實施倉儲企業聯網監管模式的,應當向試驗區主管海關(以下簡稱“主管海關”)辦理備案手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倉儲企業聯網監管模式備案表》(詳見附件); (二)包含庫位標識的倉庫平面圖; (三)海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主管海關在材料收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 四、聯網企業應當通過信息化系統向主管海關備案以料號級為管理單元的電子底賬信息;對不同狀態貨物應當獨立歸并并作標記以示區別。料號級與對應項號級貨物的歸并關系,應當按照《加工貿易聯網監管進出口商品歸并規則(試行)》(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55號)的有關規定建立。
主管海關對不同狀態貨物進行分別備案、分類管理、整體核銷。 五、聯網企業應當設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庫位標識,并在貨物包裝上設置電子標識(條形碼或二維碼,通過該電子標識能夠采集品名、貨號、數量、計量單位、庫位及貨物狀態等信息),同時在倉儲管理系統(WMS)中建立與信息化系統中料號級備案數據相對應的、與電子標識信息相一致的倉儲信息底賬。 六、貨物進出庫作業時,聯網企業應當根據倉儲管理系統(WMS)中的進出庫信息,在信息化系統中生成相應的報關建議書、卡口核放單等向主管海關申報。 “卡口核放單”,是指記錄車輛載貨信息、報關單證信息及貨物過卡信息的單證,用于實現卡口作業的比對、校驗、核銷和核扣功能,驗放貨物及承運車輛,記載卡口作業各項數據。 七、聯網企業應當通過倉儲管理系統(WMS)生成指定格式數據,并按照主管海關確定的周期(最長不超過14天),定期通過信息化系統向主管海關申報當前所存實際貨物(應區別不同狀態貨物)的庫存信息。 八、聯網企業可以主動申請終止適用倉儲企業聯網監管模式。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適用相應企業的倉儲企業聯網監管模式: (一)不符合業務開展條件的; (二)涉嫌走私或者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被海關立案調查的; (三)有其他違法行為,海關認為需要暫停的。 待重新符合業務開展條件或者調查結束后,由主管海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恢復。 本公告自2014年6月3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倉儲企業聯網監管模式備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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