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上,新華社記者就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有沒有時間表向新聞發言人傅瑩發問,傅瑩回答說:“進入新的時期,人大確實要更好地貫徹和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從做法上主要是:一是要推動剛才提到的稅收暫行條例能夠上升成為法律,尤其是一些經過實踐檢驗比較成熟的、立法條件比較具備的,要盡快推進。二是要加強對新稅種的立法工作。”
如新聞發言人傅瑩所言,稅收法定問題確實很專業,在學術界也有很多討論。從專業視角說,“稅收法定”并未納入我國《憲法》層面,《立法法》雖然堅持稅收法定主義,但據第8條、第9條,稅收立法權并不屬于法律絕對保留事項,即有關稅收立法權可以通過授權方式賦予其他機關,包括行政機關、下級權力機關。同時,《立法法》并沒有界定法律保留的具體范圍。這是國務院行政主導稅收立法數量超多的主要原因。
近年來,“收回稅收立法權”呼聲高漲。一是國務院長期以來主導稅收立法,人大作為專門立法機關幾乎被“架空”;更重要的是,近年來一些稅種的輕易開征著實觸痛了國人敏感神經。比如開征房產稅,徒增高額交易費用,房價卻未應聲下跌。
稅收法定是改革大勢所趨,但并非一日之功,不可能一蹴而就。誠如新聞發言人傅瑩所言,貫徹和落實稅收法定原則還沒有一個明確的時間表,要區別情況分步走,萬不可“一刀切”。國務院代行稅收立法權,緣自特定的時代背景,不能依今天的法治標準簡單批評,而在憲法層面不確立、立法法存在缺陷、授權及轉授權立法大量存在的情況下,對行政賦稅立法權的廢除不能采取休克療法,搞“一刀切”,簡單收權了事。筆者以為,應循序漸進,逐步實施。
首先,稅收立法事項屬于法律相對保留,國務院代行立法有其正當性,并且也確實對國民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一些稅種仍將發揮重要作用,一些稅種還在完善過程中,不適合立刻收回人大立法。因此,保留業經國務院代行立法權的稅種,是現實需要。
其次,從法理上講,立法機關收回稅收授權之后,只能禁止新的授權立法,不能溯及既往,使得國務院和財稅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稅收行政法規、規章自然失效。其有效性和約束力仍予延續,但可以逐步對其進行修改,逐層進行清理。經過實踐檢驗,對于條件相對成熟,列入全國人大立法計劃的,由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及時制定法律。這樣才能實現稅收法律的良性銜接和過渡,防止出現無法可依的“空檔期”。
再次,對于確屬“空檔期”尚未開展稅收立法的新稅種領域,例如遺產稅、贈與稅,是否開征或者調整,全國人大立法要有所作為。也可按《立法法》第9條規定,某一領域立法條件尚不成熟時,在一定層面上讓國務院先行探索,并對之有限度、有針對性地立法授權。這不違背稅收法定原則要求。但要對授權立法的目的、范圍、內容等嚴格限定,實行具體、個別的授權而非概括籠統性的授權形式,避免出現亂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