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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稅明確網絡業務代理等營業額計算方法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3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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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076號)第四條的規定,河北省地稅局發布《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網絡業務代理等業務營業額問題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4號),將網絡業務代理等業務營業額問題作出公告。 公告提到,納稅人從事網絡業務代理,以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委托方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納稅人從事代辦進出口業務,以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的與代辦進出口業務相關的代墊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該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規定與本公告規定不一致的,按該公告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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