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企業(投資管理公司)與其他單位簽訂《企業管理咨詢服務合同》,接受其他單位聘請,為其提供財務管理、投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內控管理等咨詢顧問服務,該合同是否屬于技術服務合同,是否應貼印花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地字〔1989〕34號)第二條規定,關于技術咨詢合同的征稅范圍問題。 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有關項目包括: 1.有關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軟科學研究項目; 2.促進科技進步和管理現代化,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技術項目; 3.其他專業項目。 對屬于這些內容的合同,均應按照“技術合同”稅目的規定計稅貼花。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第三條規定,關于技術服務合同的征稅范圍問題。 技術服務合同的征稅范圍包括: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決有關特定技術問題,如為改進產品結構、改良工藝流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保護資源環境、實現安全操作、提高經濟效益等,提出實施方案,進行實施指導所訂立的技術合同。以常規手段或者為生產經營目的進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繕、廣告、印刷、測繪、標準化測試以及勘察、設計等所書立的合同,不屬于技術服務合同。
技術培訓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對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特定項目的技術指導和專業訓練所訂立的技術合同。對各種職業培訓、文化學習、職工業余教育等訂立的合同,不屬于技術培訓合同,不貼印花。 技術中介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知識、信息、技術為另一方與第三方訂立技術合同進行聯系、介紹、組織工業化開發所訂立的技術合同。 根據上述規定,貴企業(投資管理公司)與其他單位簽訂《企業管理咨詢服務合同》,接受其他單位聘請,為其提供財務管理、投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內控管理等咨詢顧問服務,該合同不屬于解決有關特定技術問題,不屬于技術服務合同,不繳納印花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