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投資設立公司或參股有限公司,一旦發生股權轉讓就會涉及個人所得稅。在股權轉讓過程中,轉讓交易價一般不能低于企業凈資產,如果低于企業凈資產,稅務機關就會按《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的相關規定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本文僅探討股權轉讓時誰是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第三條規定,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和稅款入庫手續。對于納稅地點,該文件明確就是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 實際工作中,股權轉讓納稅人很少主動申報,就需要扣繳義務人代扣稅款。誰是扣繳義務人,是股權購買人(法人或自然人),還是發生股權變更企業的財務人員(簡稱辦稅人)? 這需要依據實際情況判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如果股權購買人直接向轉讓人支付價款,然后由發生股權變更企業的人員持相關交易資料到工商部門變更后辦理變更稅務登記,那么這個購買人是不是法定扣繳義務人?如果沒代扣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 筆者認為不能這樣判定,正確的處理方法應當由股權購買人將價款支付給發生股權變更的企業,然后由這個企業的辦稅人向股權轉讓人支付款項并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按相關規定辦理工商執照和稅務登記變更。 股權變更企業的辦稅人收到個人所得稅稅款時,做如下會計處理: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應交款——應交個人所得稅”。如果發生股權變更的企業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則由該企業承擔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