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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調整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率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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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的規定,北京市國稅局、市地稅局聯合發布《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的公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6號),對北京市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作出調整,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指出,北京市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自2011年度起應稅所得率按新標準執行。具體為農、林、牧、漁業4%;制造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交通運輸業7%;娛樂業20%;其他行業10%。 同時,《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發[2008]154號)第一條廢止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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