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張某出售的上述房地產位于北京市西城區,出售的上述房地產繳納的營業稅稅額為10萬元,其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稅額的計算方法為:應納稅額=10×7%=0.7(萬元)。
城市維護建設稅可以隨同營業稅征收、減免。由于免征、減征營業稅而發生的退稅,可以同時退還已經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印花稅
征收印花稅的基本法律依據,是國務院1988年8月6日發布、2011年1月8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據此作出的有關規定。在房地產交易中,交易雙方都是印花稅的納稅人,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載金額,適用稅率為0.5‰。
例:張某向李某出售上述房地產,產權轉移書據所載金額為200萬元,張某和李某各自應納印花稅稅額的計算方法為:應納稅額=200×0.5‰=1000(元)。此外,購買房地產者取得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的時候,應當繳納印花稅5元。
目前,個人銷售、購買住房可以暫免繳納印花稅。
土地增值稅
征收土地增值稅的基本法律依據,是國務院1993年12月13日發布、2011年1月8日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據此作出的有關規定。
在房地產交易中出售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計稅依據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增值額,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以后的余額。
上述規定扣除項目包括:
一、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照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二、經過當地稅務機關確認的舊房和建筑物的評估價格,指轉讓已經使用的房屋和建筑物的時候,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舊率以后的價格。
三、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包括納稅人在轉讓房地產的時候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印花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時候交納的教育費附加,可以視同稅金扣除。
如果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并且沒有正當的理由,或者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或者提供的扣除項目金額不真實,稅務機關可以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格(指經過當地稅務機關確認的、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相同地段、同類房地產綜合評定的價格)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
如果納稅人轉讓舊房和建筑物,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是能夠提供購房發票,經過當地稅務機關確認,其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購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的扣除,可以按照發票所載金額,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納稅人購房的時候繳納的契稅可以扣除,但是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如果納稅人轉讓舊房和建筑物,既不能取得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稅務機關可以依法核定征稅。
土地增值稅實行4級超率累進稅率,增值額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適用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100%的部分,適用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200%的部分,適用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適用稅率為60%。
在計算土地增值稅的應納稅額的時候,應當先用納稅人取得的房地產轉讓收入減除有關各項扣除項目金額,計算得出增值額。再按照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分別確定增值額中各個部分的適用稅率,依此計算各部分增值額的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各部分增值額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之和,即為納稅人應納的全部土地增值稅稅額。
例:李某出售一處房產,售價500萬元,可以扣除的各項成本、費用和有關稅金等共計200萬元,其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的計算方法為:增值額=500-200=300(萬元),應納稅額=100×30%+100×40%+100×50%=120(萬元)。
目前,個人出售住房可以暫免繳納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
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基本法律依據,是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第六次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據此作出的有關規定。
個人出售房地產取得的所得屬于個人所得稅征稅項目中的財產轉讓所得;納稅人為出售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個人;計稅依據為應納稅所得額,即納稅人轉讓財產取得的收入減除被轉讓財產的原值、合理費用和在財產轉讓過程中繳納的有關稅費以后的余額;適用稅率為20%。
例:張某出售原值100萬元的住房一套,取得收入200萬元,可以扣除有關費用和稅金為50萬元,其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的計算方法為:應納稅所得額=200-100-50=50(萬元),應納稅額=50×20%=10(萬元)。
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時候,納稅人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以后,可以從其轉讓住房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和有關合理費用。
關于房屋原值的規定如下:
一、商品房:購置該房屋的時候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和繳納的相關稅費。
二、自建住房:實際發生的建造費用和建造、取得產權的時候實際繳納的相關稅費。
三、經濟適用房:原購房人實際支付的房價款、相關稅費和按照規定繳納的土地出讓金。
四、已購公有住房:原購公有住房標準面積按照當地經濟適用房價格計算的房價款,加原購公有住房超標準面積實際支付的房價款、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或者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和相關稅費。
五、城鎮拆遷安置住房: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原建設部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等法規,其原值分別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1.房屋拆遷取得貨幣補償以后購置房屋的,為購置該房屋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和繳納的相關稅費;
2.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和繳納的相關稅費;
3.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被拆遷人除了取得所調換房屋,又取得部分貨幣補償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和繳納的相關稅費,減去貨幣補償以后的余額;
4.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被拆遷人取得所調換房屋,又支付部分貨幣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加上所支付的貨幣和繳納的相關稅費。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指納稅人在轉讓住房的時候依法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和類似稅收的教育費附加。
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合理費用,指納稅人按照規定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和公證費等費用。
1.裝修費用。納稅人能提供支付裝修費用的稅務統一發票,并且發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與轉讓房屋產權人一致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其轉讓的住房在轉讓以前發生的裝修費用,可以在下列規定比例以內扣除: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和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0%。
2.貸款利息。納稅人出售以按揭貸款方式購置的住房的,其向貸款銀行支付的住房貸款利息,可以憑貸款銀行出具的有效證明扣除。
3.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支付的手續費和公證費等,可以憑有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扣除。
納稅人沒有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收征管法中的相關規定核定征稅,即按照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具體比例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或者省級地方稅務局授權的地市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出售住房的所處區域、地理位置、建造時間、房屋類型和住房平均價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轉讓收入的1%~3%的幅度以內確定。
仍然以上述張某出售住房,取得收入200萬元為例,如果張某沒有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稅務機關就可以按照其住房轉讓收入200萬元和當地規定的征收率計算其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1%即為2萬元,3%則為6萬元。
目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可以暫免繳納個人所得稅。
契稅
征收契稅的基本法律依據,是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據此作出的有關規定。
在房地產交易中購買房地產的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計稅依據為上述交易的成交價格(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當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和其他經濟利益);實行3%~5%的幅度比例稅率。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適用稅率,由當地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上述規定的幅度以內確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目前各地規定的稅率多為3%。
例:李某購買一處房地產,成交價格為200萬元,當地規定的契稅適用稅率為3%,其應納契稅稅額的計算方法為:應納稅額=200×3%=6(萬元)。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成員包括購房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可以減半繳納契稅。個人購買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可以減按1%的稅率繳納契稅。
教育費附加
征收教育費附加的基本法律依據,是國務院1986年4月28日發布、2011年1月8日第三次修改的《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據此作出的有關規定。
在房地產交易中出售房地產并繳納營業稅的個人為教育費附加的繳納人,以納稅人繳納的營業稅稅額為計征依據,附加率為3%。
例:張某因出售的房地產繳納的營業稅稅額為10萬元,其應納教育費附加的計算方法為:應納教育費附加=10×3%=0.3(萬元)。
此外,2010年11月7日,根據國務院的要求,財政部發出《關于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全國統一開征地方教育附加,以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為計征依據,附加率為2%。據此,上例中的張某還應當繳納地方教育附加0.2萬元,計算方法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