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閩財稅政[1998]21號 關于對企業兼并破產中不予核銷的銀行呆、壞帳損失營業稅抵扣的具體辦法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26 |
|
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企業兼并破產中不予核銷的銀行呆、壞帳損失營業稅抵扣的具體辦法的通知 發文字號:閩財稅政[1998]21號 發文日期:1998-03-31 根據省財政廳、省地稅局閩財稅政[1997]67號文的精神,為認真做好我省企業兼并破產中不予核銷的銀行呆、壞帳損失營業稅抵扣工作,我們制訂了《關于對企業兼并破產中不予核銷的銀行呆、壞帳損失營業稅抵扣的具體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關于對企業兼并破產中不予核銷的銀行呆、壞帳損失營業稅抵扣的具體辦法 一、在企業破產(兼并)時,因越權超范圍使用有關政策而形成銀行呆、壞帳損失的,銀行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相關資料:1.破產(兼并)企業的名稱、隸屬關系、經濟性質、行業類別、破產(兼并) 的原因;2.破產清算小組向破產批準機關提交的報告,破產批準機關批準的文件;3.破產財產總額、破產財產中的土地資產的數額;4.銀行和破產企業的貸款合同、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形成銀行呆、壞帳損失的數額;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二、主管稅務機關收到銀行報送的相關資料后,應及時進行審核。對越權超范圍使用有關政策的破產企業,按照《破產法》、《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破產企業的財產總額中扣除土地資產后的余額,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3.破產債權。在核定可用于清償破產債權的破產財產數額后,根據各債權銀行的破產債權占全部破產債權的比例,核算出各債權銀行可從營業稅中抵扣的呆、壞帳損失。經送破產企業所屬的財政機關認定后,上報省地稅局審核、省財政廳審批。允許抵扣的呆、壞帳損失按下列公式計算:債權銀行可從稅款中抵扣的呆、壞帳損失=[破產企業財產總額-破產企業土地資產的數額-破產費用-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欠交稅款]×債權銀行擁有的破產債權/破產企業應支付的債權總額-債權銀行已取得的破產財產數額三、經省財政廳審批,準予從應繳納的金融營業稅中抵扣的銀行呆、壞帳損失,可以根據各地具體情況分若干年抵扣,具體年限由當地財政、地稅機關確定。主管稅務機關對銀行每年實際抵扣的稅款應于12月31日前報送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 ∷摹泴徟鷾视鑿臓I業稅中抵扣的稅款,按照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由同級財政負擔,屬于地、市、縣應負擔的部分,省級財政每年將通過年終上下級結算相應扣回?! 「郊?:銀行呆、壞帳損失申請抵扣營業稅審批表 債權銀行破產企業名稱項目行次金額債權銀行主管稅務機關破產企業的財產總額1其中:土地資產2蓋章年月日破產財產總額(3=1-2) 3破產企業隸屬縣(市) 破產費用4財政機關破產企業所欠職工資和勞保費用5破產企業所欠交稅款6蓋章年月日可用于支付破產債權的破產財產7省地稅局(7=3-4-5-6) 債權銀行擁有的破產債權8破產企業應支付的債權總額9蓋章年月日債權銀行應得到的破產財產10省財政廳(10=7×(8÷9) 銀行實際已取得的破產財產數額11銀行應得未得的破產財產即可從營12蓋章年月日業稅中抵扣的呆、壞帳(12=10-11) 備注:本表一式四份,由債權銀行的主管稅務機關填寫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