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房產開發商因質量問題退房給予業主的違約金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3/6/17 來源: 閱讀次數:1327 |
|
房產開發商因質量問題退房給予業主的違約金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湖南省地稅局納稅服務處 2013-05-21
問:業主因質量問題退房,房產開發商給予的違約金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對于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雙方的違約責任,并且不是因865號文中規定的原因造成的退房,房產開發商而給予的違約金,不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的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865號)文件的規定,商品房買賣過程中,有的房地產公司因未協調好與按揭銀行的合作關系,造成購房人不能按合同約定辦妥按揭貸款手續,從而無法繳納后續房屋價款,致使房屋買賣合同難以繼續履行,房地產公司因雙方協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向購房人支付違約金。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購房個人因上述原因從房地產公司取得的違約金收入,應按照“其他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違約金的房地產公司代扣代繳。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