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一般納稅人兼有貨物運輸服務的,必須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系統開具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原使用稅控盤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貨物運輸服務的,憑原有稅控盤(含報稅盤)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稅控盤發行、發票發售等業務后,可開具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二、增值稅稅控開票系統所需設備包括通用設備(計算機、打印機等)和專用設備(金稅盤、報稅盤、TCG-01稅控盤、TCG-02報稅盤)。增值稅稅控開票系統通用設備由納稅人自行準備;專用設備從技術服務單位購買。
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技術服務單位是內蒙古航天信息有限公司;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技術服務單位是內蒙古百旺金賦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技術服務單位負責納稅人稅控系統的使用培訓(免費)和維護、專用設備的銷售和維護等技術服務工作。
三、對于納入增值稅稅控系統的試點一般納稅人,持《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安裝使用通知書》(附件1)或《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安裝使用通知書》(附件2)到技術服務單位進行免費培訓,然后由主管國稅機關對納稅人的金稅盤(稅控盤)和報稅盤進行初始化發行,再由技術服務單位為納稅人安裝開票系統及專用設備。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增值稅稅控系統有關收費政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2155號)規定,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中的USB金稅盤零售價格為每個490元,報稅盤為每個230元;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系統使用的TCG-01稅控盤零售價格為每個490元,TCG-02報稅盤為每個230元;從事增值稅稅控系統服務的有關技術服務單位,在提供服務時,對使用稅控盤系列產品的納稅人,按每戶每年每套330元收取技術維護費;對使用同一技術服務單位銷售的兩套及以上稅控盤系列產品的納稅人,從第二套起該技術服務單位減半收取技術維護費,不包括因原稅控盤系列產品損壞而更換的情形。
五、試點一般納稅人初次購買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每年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具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規定辦理。
六、試點納稅人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安全,金稅盤(稅控盤)應與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分開專柜保管。納稅人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發生丟失、被盜的,應迅速將有關情況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和主管國稅機關。
七、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安裝使用通知書
2.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安裝使用通知書
3.服務單位聯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