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的種類及其適用范圍 企業所得稅是我國現行稅收體制中的主要稅種,是僅次于增值稅的第二大稅種,是我國僅有的三個已經立法的稅種之一,也是我國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2012年全國共組織入庫企業所得稅19,654億元,占整個稅收收入的19.54%,只比收入總額位列第一的主體稅種增值稅少6,762億元,比位列第三的營業稅多3,906億元。企業所得稅在我國現行稅收體制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從發展趨勢看其職能作用將進一步增強,因而加強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就顯得十分的重要。征收方式的鑒定作為企業所得稅管理極其重要的一環,在整個征管過程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對具體的納稅人而言,采用什么樣的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僅決定著該納稅人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方式和方法,也對該納稅人繳納所得稅的數額產生一定的影響。 稅款征收方式,是指稅務機關依照稅法規定和納稅人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管理狀況以及便于征收并降低征稅成本和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的原則而采取的具體組織稅款入庫的方法。每個稅種都有各自不同的征收方式。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方式,在現行規定中有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兩種(其中核定征收又分為核定應稅所得率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兩種)。 查賬征收是對財務會計制度健全、完整的設置會計賬簿、能夠正確核算收入、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利潤、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等以及完整保存賬簿憑證和其他納稅資料并能正確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按照其賬面所體現的相關數據計算繳納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是指由于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會計核算資料殘缺不全難以正確核算各項會計事項,或者其他原因難以準確確定應納稅額,由稅務機關采用一定的方法核定其應納稅收入、應稅所得率或應納所得稅額,納稅人據以計算申報繳納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 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方式,應該說查賬征收是原則,核定征收是特例。從立法精神上看,核定征收只是一種過度性的和輔助性的征收方式,它是稅務機關在難以按照查帳征收方式征收稅款的情況下而被迫采用的一種相對合理的征收方式,是一種不得已的選擇。因為在核定征收方式下得出的應納稅額不太可能與實際應納稅額完全相符,這與應收盡收的組織稅收收入原則有一定的差距。但核定征收在現階段也是非常符合大部分中小企業財務核算狀況、對稅收征管起到積極作用甚至是不可或缺的一種有效手段。 核定征收是有法律依據的,其適用范圍也是作出了明確的限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這是對所有稅種皆適用的法律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就是完全按照上述六種情形來確定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方式的適用范圍。該辦法同時規定,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和國家稅務總局特別列舉的納稅人,其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不能實行核定征收。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能事先實行核定征收。 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究竟是核定應稅所得率還是核定應納所得稅額,《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并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斷,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應稅所得率:一是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的;二是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的;三是通過合理方法能計算和推定納稅人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總額的。納稅人不屬于前述情形的,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還對核定的具體方法作出了明確:一是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二是按照應稅收入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定率核定;三是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測算核定;四是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述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的,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兩種以上方法測算的應納稅額不一致時,可按測算的應納稅額從高核定。 二、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在稅收征管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一)企業會計核算勘憂。 從上述征收方式的適用范圍不難看出,對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的選擇,基本取決于企業的財務核算狀況和納稅義務的履行情況。企業從事生產和經營,其目的是為了獲取最大經濟利益,但同時也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履行納稅義務。只有嚴格的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才能真實的反映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也才能真實的反映企業應繳納國家稅收的具體數額,國家也才能根據所有企業匯總的各項經濟數據作出宏觀決策。因此,國家在對企業財務會計的核算方面,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中都有嚴格的規定來對企業的會計核算進行規范和約束。 《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對會計核算提出了總體要求,《會計法》對會計核算的內容、范圍和方法作出了規定,《公司法》也對公司形式的企業的財務會計核算進行了規定,《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準則》更是對企業的財務會計核算事項作出了具體的、詳細的規定。凡違反規定的,應當受到相應的處罰。 但是,盡管有這么多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企業的財務會計核算進行規定和要求,在現實中還是有許許多多的企業并沒有按照規定執行,違反規定的企業比比皆是。有的企業沒有按規定完整的設置賬簿;有的以虛假的憑證入賬進行虛假的會計處理;有的收入不入賬;有的做賬外賬;有的做幾套賬用以應付不同的管理部門;有的會計人員業務不熟悉核算不規范準確;有的是按照業主的需要進行會計核算;有的甚至沒有聘用有資質的會計人員進行核算,如此等等,不一而足。除了上市公司、國有企業、非國有的大型企業和部分中型企業的會計核算規范或比較規范外,絕大部分企業尤其是中小型企業的會計核算都是很不規范的。 通過抽樣調查方式對某市12戶企業的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數據進行檢查我們發現,有3戶企業沒有營業收入;有7戶企業沒有設置“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進行核算;有一從業人數為7人的某物流企業的年收入只有3,600元;有9戶企業虧損(其中3戶餐飲企業全部虧損);有1戶企業只發生管理費用6,000元;一從業人數也是7人的某汽車保姆服務有限公司年營業收入只有50,775元,而其核算的營業利潤為32,084.15元;一從業人數為4人的某家政服務有限公司年收入只有23,093.78元(不知那7角8分錢是什么樣的家政收入),如此等等,而這些企業都是查賬征收的企業。 通過不同的途徑和渠道我們了解到,許多具有會計資質的會計人員(尤其是經濟效益較差或倒閉、破產的原國有、集體企業的主管會計),一人要兼職幾個企業的會計核算工作,這些會計人員不固定在某企業坐班,每個月只花一到兩天的時間為代理的企業辦理會計核算工作,到納稅申報期就統一到稅務機關辦理所代理的幾個企業的納稅申報。而且,稅務機關對這些會計業務被兼職的企業,基本上都是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稅務機關也是對這樣的納稅申報照單全收的。試想,如果這些企業都能夠全面、真實、準確、完整的進行核算,那么這些會計人員能做好幾個企業的會計核算工作嗎? (二)征收方式錯位。 面對如此眾多會計核算不規范的企業,我們稅務機關對這些納稅人的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又是如何確定的? 某市地方稅務局2012年底在稅收征收管理系統中納入正常管理的企業戶數為3,689戶,其中國稅部門征管1,642戶,地稅部門征管2,047戶。地稅部門征管的2,047戶中,在所得稅稅種鑒定中將征收方式鑒定為查賬征收的有1,332戶,鑒定為核定征收的有715戶,占比為34.93%。在全市12個征管單位中,有兩個單位沒有核定征收戶,全部實行查賬征收;有1個單位的正常管戶為506戶,只有5戶實行核定征收,占比為0.99%;有1個單位的正常管戶為70戶,只有1戶實行核定征收,占比為1.43%;而有4個單位核定征收的比例超過60%,最高的達到76.63%。查賬征收的比例和核定征收的比例在征管單位之間相差如此的懸殊。 我們沒有深入上述實行查賬征收的12戶企業進行調查了解企業是否按規定設置有相關科目的總賬、明細賬、日記賬以及其他應當設置的賬簿,是否按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全面、真實、完整的會計核算,是否達到查賬征收的條件,我們不得而知,但僅從上面的數據進行分析,稅務機關對這些企業實行查賬征收是應當受到質疑的。 我們也對一些實行核定征收的企業進行了抽查,發現一經營時間最久、全市規模最大、效益最好的某廣告有限公司年收入只有12萬多;在市區的繁華地段以承辦筵席為主的某飲食服務企業年收入只有18.6萬元,平均每月承辦的筵席達不到1次;一些經營狀況比較好的休閑娛樂企業年收入也只有十幾萬二十幾萬;許多物流企業的年收入也只有幾萬元。而稅務機關就是按照這些所謂的賬面收入依照確定的應稅所得率進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這與實際情況完全不符,相差至少數倍以上,有的甚至高達幾十倍。當然這與實行核定征收方式正解與否無關,這是征管的質量問題。之所以列舉這些問題,是為了說明我們稅務機關對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的確定,不論是查賬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或是核定征收方式下兩種形式(定率和定額)的選擇都有隨意確定的問題,尤其是不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納稅人實行了查賬征收。只要企業有了一本或幾本所謂的賬,不管企業是否按規定設置相應的總賬、明細賬、日記賬以及其他賬簿,不管企業是否按規定的范圍和程序進行核算,核算的內容是否全面,核算的內容真實與否,稅務機關都對其實行查賬征收。 (三)沒有任何監督措施。 如前所述,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必須根據納稅人的財務核算狀況和納稅義務的履行情況來決定,但在實際征管工作中,基層征管部門并沒有嚴格按規定來執行。如上統計,兩個征管單位共有89戶正常管戶企業,全部實行查賬征收;1個單位的正常管戶為506戶,只有5戶實行核定征收;有1個單位的正常管戶為70戶,只有1戶實行核定征收。這些企業都符合查賬征收的條件?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征收方式錯位,是否造成少繳或多繳稅款的結果我們暫且不論,重要的是這一問題沒有引起任何一級稅務機關的重視!稅務機關對征收方式的鑒定沒有任何的監督和制約措施。 三、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對企業所得稅稅負的影響 對任何納稅人而言,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的不同,都會導致企業所得稅稅負的不同。 例如,某建筑公司某年度取得應稅收入5,000萬元,不論其應納稅所得額是多少,征收方式不一樣,其稅負水平都將有較大的差別。假如該公司經納稅調整后應納稅所得額為零或負數,如果該公司達到查賬征收的條件,稅務機關對其實行查賬征收,則該公司該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為零;如果該公司只能正確核算收入總額,不能正確核算成本費用總額,稅務機關對其實行核定征收,則該公司該年度將產生應納所得稅額。1、如果采取核定應納所得稅額的方式,則不論核定的數額大小,都會產生應納所得稅額;2、如果采取核定應稅所得率的方式(假設應稅所得率為15%,適用稅率為25%),則應納所得稅額為187.5萬元。 兩種征收方式,應納所得稅額截然不同。只有當該公司應納稅所得額剛好為750萬元(即實際應稅所得率等于核定應稅所得率)時,兩種征收方式下的應納所得稅額才會相同;當應納稅所得額大于750萬元(即實際應稅所得率大于核定應稅所得率)時,查賬征收方式下的應納所得稅額就大于核定征收方式的應納所得稅額;反之,則小于核定征收方式的應納所得稅額。 接受捐贈、財政補貼等非生產經營性收入,不同的征收方式也會產生不同的應納稅額。假如某企業取得捐贈收入100萬元,在不考慮其他因素的情況下,查賬征收方式下的應納所得稅額就會大于核定征收方式的應納所得稅額。即:在查賬征收方式下,應納所得稅額=100×25%=25萬元;在核定征收方式下(假設應稅所得率為20%),應納所得稅額=100×20%×25%=5萬元。在這種假設下,只有當捐贈收入100萬元中只有20萬元作為計稅所得額時,兩種征收方式下的應納稅額才會相同。 四、完善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的對策 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的鑒定,是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不僅關系到企業繳納稅款的方式,也關系到企業繳納稅款的數額。但是,在實際征管工作中,一些稅務機關并沒有對征收方式的鑒定工作引起足夠的重視,管理人員對征收方式的選擇和鑒定存在盲目和隨意的問題,所鑒定的征收方式是否符合納稅人財務核算狀況和納稅義務的履行情況,也沒有相應的規則和機制來進行規范和糾正。為此,對完善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的鑒定提出如下建議: (一)制定《稅款征收方式鑒定管理辦法》。把稅款征收方式的鑒定作為一項制度來安排,由總局制定涵蓋所有稅種的《稅款征收方式鑒定管理辦法》,明確稅款征收方式的種類、適用范圍、鑒定的方法和程序、責任追究等,以規范稅款征收方式的鑒定工作,并使稅款征收方式的鑒定從稅收征收管理全過程的眾多環節中突顯出來。 (二)對查賬征收的條件作出明確規定。在各級稅務機關尤其是總局的一些規范性文件中,都有“納稅人符合(或達到)查賬征收條件的,要及時調整征收方式,實行查賬征收”這樣的表述,但在現有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中都沒有對查賬征收的條件作出規定。對此,建議總局對查賬征收的條件作出明確規定。筆者認為,實行查賬征收的企業,至少應當具備這么幾個條件:一是建立有財務會計管理制度;二是聘用有資質的會計人員或委托會計師事務所辦理會計核算業務;三是完整設置有關會計科目的總賬、明細賬、日記賬以及其他輔助性賬簿;四是核算的內容全面、真實、完整;五是按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六是按規定的期限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需要要求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三)建立征收方式鑒定的責任追究制度。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稅款征收方式由稅務機關確定。雖然征收方式的鑒定權掌握在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手里,但在對具體的納稅人進行鑒定時,必須根據納稅人的具體情況并嚴格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所列舉的六種情形進行對照排查,來選擇并確認符合納稅人實際的征收方式。在這個過程中,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并沒有“自由裁量”的權利。因此,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對在征收方式鑒定工作中不負責任、將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納稅人鑒定為核定征收或將不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納稅人鑒定為查賬征收并導致納稅人多繳或少繳稅款達到一定比例的,要追究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相應的責任。只有這樣,才能迫使稅務機關及其管理人員深入企業調查研究,全面了解和掌握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和財務管理及其核算情況,才能鑒定出符合企業實際的征收方式。 (四)將征收方式的審查,作為稅務稽查的重要內容。稅務稽查最能了解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和財務核算情況,也最能了解稅務機關的征收管理尤其是征收方式的鑒定情況。因此,很有必要將征收方式的審查作為稅務稽查的重要內容。在稅務稽查中發現稅務機關鑒定的征收方式不符合納稅人實際的,要向管理部門提出調整征收方式的稽查建議,限期進行調整。 (五)核定征收的稅負應當高于查賬征收。如前所述,對具體的納稅人而言,征收方式不一樣,稅收負擔也會有所不同。納稅人為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對征收方式就有進行“選擇”的需求和意愿。在納稅人如實核算的前提下,征收方式的終極目標是查賬征收。如果核定征收的稅負相當于甚至低于查賬征收的稅負,為使自己的稅收負擔盡可能的降低,納稅人就有選擇核定征收的可能,也就沒有加強財務管理和核算的動力和壓力。只有讓核定征收的稅負高于查賬征收的稅負,才能迫使納稅人建賬建制,逐步向查賬征收過渡,征收方式的終極目標才能實現。同時,稅務機關應當積極督促和幫助實行核定征收的納稅人建賬建制,改善經營管理和財務核算,引導納稅人向查賬征收方式過渡。對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要及時調整征收方式,實行查賬征收。 (六)對長虧不倒的企業要實行核定征收。除了國家扶持的政策性虧損企業外,是什么原因能讓企業長虧不倒?有的甚至是越虧越發展、越虧規模越大?筆者認為唯一的原因或者說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會計核算有問題!因此,稅務機關應加大對長虧不倒企業的稅收檢查和納稅評估力度,對那些真盈利假虧損的企業應當實行核定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