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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經銷公司沒倉庫,沒運輸工具,沒運輸費用:河南濮陽破獲2.7億元虛開發票大案 |
發布時間:2015/10/10 來源: 閱讀次數:7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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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來自吉林的協查函,讓X煤炭經銷公司進入檢查人員視線。沒有倉庫,沒有運輸工具,不產生運輸費用,如何完成煤炭銷售?企業賬目中為何有大量承兌匯票復印件?隨著調查的深入,檢查人員發現了企業反常經營背后的秘密。 近日,河南省濮陽市國稅局稽查局與公安機關聯手,破獲一起涉案金額近2.7億元的虛開發票案件。河南省X煤炭公司負責人馬某虛構業務,為15戶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89份,涉案金額達2.7億元,稅額達4717萬元。目前,該案已移交司法機關審理。 接函協查:X煤炭公司疑點重重 2013年8月6日,濮陽市國稅局稽查局接到一封協查函,來函稱,吉林省A礦產品公司等11家企業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177份,稅款2000余萬元,這些發票均與濮陽市X煤炭公司有關。 檢查人員立即向上級機關匯報了案件情況,并迅速成立專案組著手調查。檢查人員了解到,X煤炭公司成立于2004年,注冊資金300萬元,注冊地址在昆吾路石化局院內,主要從事化工產品、煤炭產品批發零售業務。 檢查人員決定對X煤炭公司實施突擊檢查。但到達昆吾路石化局院內時,才發現該處房屋并無企業租用。檢查人員撥打企業會計劉某電話,找到了該企業在瑞景新城“金蘆薈生活館”的辦公地,并調取了賬簿憑證等資料。 檢查人員對X煤炭公司相關數據分析后發現,這家企業疑點頗多:其一,2012年4月~2013年7月,申報銷售額2.7億元,但進銷相抵后,企業實際繳納稅款只有88萬元,稅負率僅為0.32%。其二,煤炭經銷公司生產經營地點設在生活區內一家“金蘆薈生活館”中,不符合常規。其三,經外圍調查和賬簿檢查,這家公司沒有經營場地、倉庫和運輸車輛,不符合煤炭銷售企業經營特點。 檢查人員對企業賬簿資料、發票、資金流向原始憑證等資料復印取證,并依法凍結企業賬戶上僅有的10萬元資金。針對企業情況,檢查人員決定調整辦案方向,從核實企業業務流和資金流入手,核查該企業是否存在對外虛開發票。 外部調查: 企業承兌匯票作假 檢查人員約談了該企業會計劉某。劉某表示公司業務沒有問題,并拿出了企業煤炭經營許可證,同時還提供了該企業銷售煤炭給洛陽Y運銷集團的出庫單等單據。為核查業務真實性,檢查人員奔赴洛陽Y運銷集團外調。經查,Y運銷集團無煤炭儲存倉庫,但企業運輸計劃表和入庫單均與其外購賬目業務相符,用于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信息,也與X煤炭公司銷售賬目所附匯票一致。檢查人員對Y運銷集團的檢查沒有達到預期目標。 檢查人員再次對吉林A礦產品公司有關資料、X煤炭經銷公司數據和洛陽Y運銷集團公司的相關經營信息進行了梳理。資料顯示,貨物是從A礦產品公司發往X煤炭公司,再從X煤炭公司發往Y運銷集團。結算時Y運銷集團公司背書匯票給X煤炭公司,X煤炭公司再背書給A礦產品公司。 檢查人員發現,X煤炭公司資金結算與一般企業相比有一個突出特點——大部分采用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方式完成。該企業銀行承兌匯票支付比例占總支付比例的60%,而且記賬所用憑證均為匯票復印件。 為什么企業不采用支票、轉賬等支付方式,而只采用銀行承兌匯票結算呢? 檢查人員認為,企業用銀行承兌匯票復印件記賬雖然符合會計法相關規定,但這些憑證畢竟是復印件,票據是真是假?票據復印件金額是否與原件一致?這些問題必須核查清楚。 雖然X煤炭公司與洛陽Y運銷集團公司賬目中的幾份銀行匯票票面信息相同,但Y運銷集團公司取得的匯票仍然是背書匯票,Y集團并不是匯票的出票人。檢查人員決定從核查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浙江杭州某公司和當地出票行入手,核查X公司與Y集團業務的真實性。 在浙江省國稅局、杭州市國稅局的配合下,檢查人員外調證實,杭州某公司曾開出金額為50萬元一份匯票,但X煤炭公司賬目中該匯票復印件的金額為610萬元,金額相差巨大。 檢查人員隨后到溫州市永嘉縣核查其他匯票,出票企業的存根聯和銀行正聯原件均顯示,X煤炭公司復印件金額為725萬元的匯票,原件金額僅為40萬元,而且這張匯票的被背書人,并不是X煤炭公司而是另外一家企業。外調出票企業和銀行的結果表明,X煤炭公司采用涂改匯票金額和被背書人的方式虛構業務。 為了進一步核實涉案企業資金流轉情況,檢查人員赴銀行對X煤炭公司和A公司賬目情況進行調查,發現每次A公司為X煤炭公司開票后,都會有200萬元資金從A公司賬戶匯入X公司賬戶,這筆資金最終會經馬某賬戶回流到A公司賬戶。這樣的資金回流共有31次,累計金額為6000余萬元。 銀行賬目調查結果,證實X公司虛構業務,并與A公司存在虛開發票交易和資金回流行為。 異地協查:企業虛假業務曝光 檢查人員將X煤炭公司的銀行承兌匯票信息逐一輸入Excel表格,統計分析后發現,X煤炭公司賬目中的銀行承兌匯票有大量重復號碼。檢查人員遂向賬目中可疑匯票出票行所在的新疆和湖北等地發出協查函,請當地稅務機關協查。各地回函信息證實,X煤炭公司復印偽造了大量匯票單據,以此虛構煤炭銷售業務。 經查,2012年4月~2013年7月,X煤炭公司接受吉林11家企業虛開專用發票177份,涉及稅額2000余萬元。X煤炭經銷公司負責人馬某支付中間人賈某開票費61余萬元。與此同時,X煤炭公司采取篡改銀行承兌匯票、偽造背書信息、使用與企業無關的銀行承兌匯票復印件等方式偽造資金流,虛構與Y運銷集團公司等15家企業的煤炭銷售業務,通過收取開票手續費的方式,向15戶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89份,涉及金額2.7億多元,稅額4717萬元。 案情逐步明朗,濮陽市國稅局稽查局適時向公安機關經偵支隊移送了有關證據資料。濮陽市公安局對已走逃的X煤炭公司負責人馬某實施網上追逃。 2014年8月,鄭州市警方在某小區內將涉案人員馬某抓捕歸案。面對翔實證據,馬某承認了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虛假經營,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違法事實。 濮陽市國稅局向接受虛開發票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發出確認虛開函件。在新疆、湖北等地稅務機關努力下,截至2015年6月底,相關地區稅務機關共追回稅款1500余萬元。2015年7月,濮陽市檢察機關依法對馬某提起公訴,等待馬某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點評:將開票數據納入風險管理體系 點評人:濮陽市國稅局稽查局局長王船平
本案是一起金額較大的虛開違法案件。涉案企業為典型的空殼公司,沒有倉庫、沒有運輸工具,通過虛構購銷業務向15家企業虛開發票累計金額達2.7億元。其偽造資金流,篡改、重復使用銀行承兌匯票、偽造背書等違法手段隱蔽性強,危害大。 對于此案中違法分子的違法手段和違法方式,稅務機關應加以關注,在今后的征管中采取針對性措施加強監管,以堵塞管理漏洞,遏制稅收違法犯罪行為。 對使用銀行承兌匯票結算特別是背書結算企業應加大監管力度。現行銀行資金結算制度規定,企業間交易可以采用承兌匯票背書形式。會計法也規定可以使用匯票復印件記賬,這在一定程度上給違法分子偽造資金流提供了可乘之機。對于多次采用承兌匯票背書結算的納稅人,應通過不定期抽查的方式查驗業務真實性,及時發現違法行為。 應建立防范虛開的常態化工作機制。各級稅務機關風險管理部門應將企業各項開票指標納入風險管理體系,通過數據分析、納稅評估等手段,加強納稅人開票行為監控。特別要對注冊資本金少但發票用量大的商貿企業、領取和開具發票異常企業、稅負偏低企業以及商業零售企業加強管理。 應建立發票風險防控月度分析制度。目前,一般納稅人登記、發票發放等業務已簡化流程,成為即辦事項。在此情況下,稅源管理部門應建立發票風險防控月度分析制度,對出現增值稅專用發票用量驟增、銷售額跳躍性增加等異常指標的企業嚴加監控,防范惡性虛開案件的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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