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免征企業所得稅。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實務操作中,對于什么是直接投資?企業或個人購買股權是不是直接投資?以及持有12個月的投資取得股息紅利所得如何免稅?存在一定理解的分岐。
1.什么是“直接投資”,為什么“直接投資”取得的股息紅利免稅?
直接投資是指投資者將貨幣資金直接投入投資項目,形成實物資產或者購買現有企業的投資,通過直接投資,投資者便可以擁有全部或一定數量的企業資產及經營的所有權,直接進行或參與投資的經驗管理。
直接投資包括股本資本、再投資收益及其它資本。
股本資本包括所持有公司的股本,附屬及聯營公司的股票。
再投資收益是指投資者從其附屬或聯營公司應得但未以股息形式分發的利潤。
其它資本主要涉及公司之間長期或短期的債務交易,包括母公司與其附屬公司、聯營公司及分行之間的借貸。
由此可見,直接投資中,股本投資可以取得股息、紅利;借貸投資,可以取得利息。
由于股息紅利所得稅是被投資企業的稅后所得,因此,根據稅不重征的原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2.什么是“間接投資”,為什么“間接投資”取得的收益需要征收企業所得稅?
間接投資是指投資者以其資本購買公司債券、金融債券或公司股票等,各種有價證券,以預期獲取一定收益的投資,由于其投資形式主要是購買各種各樣的有價證券,因此也被稱為證券投資。
與直接投資相比,間接投資的投資者除股票投資外,一般只享有定期獲得一定收益的權利,而無權干預被投資對象對這部分投資的具體運用及其經營管理決策;
由此可見,間接投資中,除購買股票投資外,其它投資取得的收益,均屬于被投資企業的稅前支付的成本或費用項目,因此,應征收企業所得稅。
而對于購買股票投資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企業所得稅法特別規定了:免稅所得“不包括持有公開上市流通不超過12個月股票所得”,屬于免稅所得的例外情形。
3.如何理解免征企業所得稅的“不包括持有公開上市流通不超過12個月股票所得”?
居民企業“持有公開上市流通不超過12個月股票所得”分為兩種情形,
一種情形是:居民企業持有公開上市流通的股票,在持有12個月內取得了股息紅利所得,并在持有12個月內轉讓了該股票。這種所得,應征收企業所得稅。
另一種情形是:居民企業持有公開上市流通的股票,在持有12個月內取得了股息紅利所得,取得時,按規定預繳納了企業所得稅。但繼續持有超過12上月以后,其再次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應免征企業所得稅。
但此居民企業在進行年度匯算清繳時,持有已經超過了12個月,那么,對于持有期間已經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在進行匯算清繳時應做免稅處理。
依據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居民企業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過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持有期間都應該享受免稅待遇。
4.居民企業通過證券二級市場處置了持有12個月以上的上市公司法人股,在售出股票后形成了收益,該收益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條款中所稱“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投資人進行股權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貨幣或非貨幣形式的收入,包括股息、紅利和利潤,是被投資企業稅后分配的收益。
而企業轉讓股權所得的收益,是資產的增值,是財產轉讓所得,因此,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所稱“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范疇,應根據稅法規定的財產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5.居民企業購買股權后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屬于免稅范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根據國稅函[2010]79號文件規定:“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居民企業購買另一家居民企業的股權,屬于直接投資,其取得的投資收益符合稅法的免稅規定。
“買來的利潤”在被轉讓時屬于轉讓方股東的股權轉讓所得,轉讓方股東已就該利潤繳納了所得稅,轉讓方并沒有享受到留存收益中的免稅利益,此免稅利益,應該由受讓方繼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