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聯企業[2015]246號 2015-7-14
有關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根據《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適用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1]71號)的要求,四部門審核確定了第四批享受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以下簡稱示范平臺)名單和第二批享受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示范平臺復審合格名單,現予以公布。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同意上海時代之光照明電器檢測有限公司等3家示范平臺(名單見附件1),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享受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
二、同意第二批享受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白山市產品質量檢驗所/國家飲用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等8家示范平臺(名單見附件2)復審合格,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繼續享受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
三、安徽省包裝印刷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江西省鎢與稀土研究院、四川省電子產品監督檢驗所、四川省機械研究設計院、甘肅省化工研究院等5家平臺未參加復審,自2015年8月15日起不再享受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
四、免稅進口科技開發用品的具體范圍及相關規定,按照《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3號)的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執行,并辦理相關手續。
五、享受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示范平臺要進一步完善服務功能,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質量,發揮支撐和示范帶動作用,為中小企業提供“及時、價廉、質優”的服務。如存在以虛報情況獲得免稅資格、偷稅、騙稅,或者將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進口物資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進行其他處置的,一經查實將按照財關稅[2011]71號文的相關規定處理。
六、各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要結合政策的執行,對所轄區內享受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示范平臺的服務業績、服務質量、服務收費情況及服務對象滿意度等進行檢查、測評,對政策實施效果進行評價,并做好相關工作總結,每年12月10日前將示范平臺服務情況及工作總結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并抄送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
附件:
1.享受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名單(第四批)
2.第二批享受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復審合格名單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