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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低稅率地區設立經營機構的納稅籌劃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0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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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某電子器件廠(以下簡稱廣州廠)銷售1000萬元的產品給梅州某公司(以下簡稱梅州公司)。該批產品成本價和費用為800萬元。廣州廠在深圳設立了一家銷售公司(簡稱特區公司),廣州公司以850萬元的價格開票銷售給特區公司該批產品,后由特區公司以事先商定的1000萬元價格開票銷售給梅州公司。這樣經過財務部門的轉手,就有150萬元的利潤轉移到特區公司的賬上體現。新稅法下,廣州適用稅率25%,深圳稅率15%. 未經納稅籌劃:廣州廠直接開票銷售給梅州公司,廣州廠應納所得稅額: (1000-800)×25%=50(萬) 經過納稅籌劃: (850-800)×25% (1000-850)×15%=35(萬)節約稅收成本:50-3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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