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存量房交易最低計稅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簡化辦稅流程,營造依法公平的納稅環境,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地方稅務局省財政廳開展應用房地產估價技術評估存量房交易申報計稅價格工作方案的通知》(贛府廳字[2011]181號)、《南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于開展應用房地產估價技術評估存量房交易申報計稅價格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廳發[2012]64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存量房交易(俗稱二手房交易)最低計稅價格,是指稅務機關應用房地產估價技術在核定出存量房評估基準價格的基礎上下浮一定比例形成的計稅價格。稅務機關有權根據存量房交易市場的變化情況,對下浮比例作出相應調整。
第三條存量房交易行為包括買賣、交換、贈與、抵債、作價投資、入股等。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南昌市東湖區、西湖區、青山湖區、青云譜區、灣里區、紅谷灘新區、南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江西桑海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圍內存量住房交易計稅價格的確定。全市范圍內存量非住宅交易及四縣(南昌縣、新建縣、進賢縣、安義縣)存量房計稅價格的確定暫按原管理辦法執行。今后全市范圍內存量非住宅和四縣存量房應用存量房交易評稅系統核定計稅價格后,本辦法適用其計稅價格的確定;四縣則可另行制定或參照此辦法執行。
第五條實行存量房交易最低計稅價格管理后,當納稅人申報的存量房交易價格高于或等于存量房交易最低計稅價格時,按納稅人申報的交易價格為計稅依據征稅;當納稅人申報的交易價格低于存量房交易最低計稅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按存量房交易最低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征稅。
第六條存量房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正當理由:
(一)經法院裁定、判決,仲裁機構裁決的;
(二)經具有合法資質的拍賣機構依法公開拍賣的;
(三)尚未列入最低計稅價格管理體系數據庫范圍的;
(四)納稅人對按存量房交易最低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征稅有異議并能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確認屬于正當理由的;
(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七條對經法院裁定、判決和仲裁機構裁決的存量房交易,按相關法律文書載明的價格確定計稅價格。
第八條對經市場依法公開拍賣的存量房交易,按競拍成交價確定計稅價格。
第九條對尚未納入最低計稅價格管理體系數據庫的存量房交易,由稅務機關委托的外包評估公司補充采集房產數據,按照所在評估分區的評估模型評估確定最低計稅價格。
第十條納稅人對存量房交易最低計稅價格有異議的,按《南昌市存量房交易最低計稅價格異議處理辦法》處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南昌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相關法規——南昌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23號南昌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實行應用房地產估價技術評估我市存量住房申報計稅價格的公告
南昌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3號南昌市存量房交易最低計稅價格異議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