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的開發部門將生產中未達到銷售狀態的中間產品,作為樣品無償提供給國外總部進行檢測,樣品檢測后就地銷毀,樣品的購進材料已抵扣進項稅金,請問中間產品是否必須作為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的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作為 視同銷售貨物行為。
因此,將中間產品作為樣品無償提供給國外總部進行檢測,樣品檢測后就地銷毀,應屬于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