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最近有部分業務納入了“營改增”,核定為一般納稅人,比如信息技術服務和餐廳設計服務,除此以外,仍有其他更多的管理服務未納入“營改增”,仍是繳納營業稅。對于無法區分是為營業稅業務,還是為增值稅業務而取得的進項稅額,能否抵扣?比如水電費發票、租賃辦公設備和租賃車輛的進項稅額,能否抵扣?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用于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
第二十六條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當期全部營業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根據上述規定,該公司租賃的辦公設備和車輛,如果是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取得租賃專用發票的稅額不得抵扣;如果該辦公設備和車輛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又用于非增值稅項目(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租賃費對應的進項稅額準予抵扣。
該公司的水電費支出,無法劃分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按照上述規定的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