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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地字[1998]1號 財政部關于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后1997年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年終結算辦法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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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后1997年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年終結算辦法的通知 財地字[1998]1號 1998.1.6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根據《關于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收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50號)已失效,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后,中央財政對影響地方財政收入部分,在辦理1997年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結算時,由中央財政補助地方財政。具體辦法如下: 各地(市)國家稅務局務必于1998年2月10日前,將本級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分企業名單和按財稅字[1997]50號已失效文件列明的出口貨物“免、抵”稅計算數額(計算公式:免、抵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稅率-已退稅額),經審核簽章后,報省級國家稅務局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審核匯總(具體表格見財稅字[1997]50號已失效文附件三),爾后送計財部門統計,同時抄送同級地方財政部門,并于1998年2月底前報國家稅務總局,同時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省級財政部門。財政部根據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簽章的“免、抵”稅數額,計算影響地方財政增值稅的25%部分和地方稅收返還部分,確定中央財政對地方財政的1997年補助數額。 1998年還要對1997年結算數額進行清算。凡1997年未實行結算的出口貨物“免、抵”稅部分,或結算數與實際發生的出口貨物“免、抵”稅數有差額的,均在1998年處理,多退少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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