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3.18
市地方稅務局局屬各單位,各區、縣級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民政局: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工作,根據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財法〔2010〕10號)、《關于明確我省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財法〔2010〕24號)和《關于省級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粵財法〔2011〕6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現對我市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認定機構
市級和區(縣級市)級的財政部門分別會同本級的國稅、地稅、民政部門組成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工作小組(以下簡稱認定工作小組),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同級財政部門。
二、認定權限
(一)市級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認定工作由市級認定工作小組負責;
(二)區(縣級市)級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的認定工作由區(縣級市)級認定工作小組負責。
三、工作職責
(一)負責本級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認定;
(二)接受本級非營利組織提出的免稅資格復審;
(三)負責取消本級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審核管理工作;
(四)負責對下級工作監督和檢查。
四、工作程序
(一)申請
1.申請時限
未獲得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將實行一次性集中申請受理,申請的受理時間為2011年4月20日前。
自2011年度起,認定機構每年對非營利組織進行一次認定。申請免稅資格認定的單位,應在次年1月1日~31日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規定的相關資料。
2.受理機關
經市、區(縣級市)民政局批準設立或登記的單位,提出免稅資格認定申請的,由批準設立或登記的市、區(縣級市)民政局受理,不再報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
其他經市、區(縣級市)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單位(含經市、區和縣級市編制管理機關登記管理的事業單位),提出免稅資格認定申請的,由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受理。
3.報送資料
申請免稅資格認定的單位,須填報《廣州市非營利組織 年度免稅資格申請表》(見附件)一式六份,并附送以下材料:
(1)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組織章程或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制度;
(2)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非營利組織登記證復印件;
(4)申請前年度的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
(5)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申請前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內容應包含非營利組織取得的應納稅收入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的情況;
(6)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年度的年度檢查結論;
(7)財政、稅務、民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初審
稅務機關和民政部門應在受理申請次日起10日內,對非營利組織的申請資料進行符合性審核。
(三)認定
市級或區(縣級市)級稅務機關、民政局應根據認定權限,將需認定的非營利組織的申請資料提交本級的認定機構,由市級和區(縣級市)級財政部門牽頭組織認定。
(四)公布
經我市認定機構認定符合享受免稅資格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名單,將通過定期予以公布。
(五)通知
1.經民政部門受理的,由民政部門將認定機構的認定結果告知申請人。
2.經稅務機關受理的,由稅務機關將認定機構的認定結果告知申請人。
3.申請人對認定機構的認定結果有異議的,應自收到認定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認定機構提出復核申請。復核申請由原受理機構受理,并送認定機構復核。
(六)復審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的有效期為五年。非營利組織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到期自動失效。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復審,按照初次申請免稅優惠資格的規定辦理。
五、后續管理
(一)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非營利組織不符合免稅資格規定條件的,經查實后,應及時報告核準該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認定機構,由認定機構進行復核,復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
(二)已認定的享受免稅優惠政策的非營利組織有下述情況之一的,認定機構應當取消其免稅資格:
1.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逾期未參加年檢或年度檢查結論為“不合格”的;
2.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3.有逃避繳納稅款或幫助他人逃避繳納稅款行為的;
4.通過關聯交易或非關聯交易和服務活動,變相轉移、隱匿、分配該組織財產的;
5.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而受到稅務機關處罰的;
6.受到登記管理機關處罰的。
(三)因上述第(二)款規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除第1項情形,認定機構在一年內不再認定該組織享受免稅的資格外,其他情形,認定機構在五年內不再認定該組織享受免稅的資格。
六、非營利組織的法律責任
(一)非營利組織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按期進行納稅申報。
(二)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應按照規定在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備案手續,未按規定辦理免稅備案手續的,不可享受免稅優惠政策。
(三)非營利組織當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免稅收入,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當年不符合免稅條件的收入,應照章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造成少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予以追繳。
(五)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注銷時,剩余財產處置沒有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沒有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的,主管稅務機關將追繳其應納企業所得稅款。
七、本通知適用于市級和區(縣級市)級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工作。
八、本通知自發布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評估修訂。《關于廣州市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穗財法[2010]55號)同時廢止。
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請分別向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和市民政局反映。
附件:廣州市非營利組織 年度免稅資格申請表
后續文件——穗財法[2012]108號廣州市關于明確廣州市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