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員工到外地參加培訓(外單位組織的),對方單位開具的培訓費列入職工教育經費核算,但因參加此次培訓發生的機票等交通費以及住宿費可否在職工教育經費列支?
答:《財政部、全國總工會、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國防科工委、人事部、勞動保障部國資委、國家稅務總局、全國工商聯關于印發〈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財建〔2006〕317號)第三條第五款規定,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支范圍包括:
……6.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
第六款規定,經單位批準或按國家和省、市規定必須到本單位之外接受培訓的職工,與培訓有關的費用由職工所在單位按規定承擔。
參照《北京市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類熱點問題(2014年6月)》第3個問題規定,企業到外地培訓,發生的住宿費和差旅費,需要作為職工教育經費嗎?
答:根據財建〔2006〕317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支范圍包括: 1、上崗和轉崗培訓;
2、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
3、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
4、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5、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6、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
7、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
8、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
9、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
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
11、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
因此,企業到外地培訓時發生的住宿費和差旅費,不屬于職工教育經費的范疇。
據此,員工到外地參加培訓發生的機票等交通費以及住宿費不屬于職工教育經費范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