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A公司從B公司購入原材料,價稅合計117000元,B公司向A公司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A公司收到符合稅法規定要求的公路、內河貨物運輸統一發票1張,發票金額1000元,運輸發票上注明:收貨人A公司,發貨人B公司,承運人甲公司。A公司向B公司支付貨款及運費共118000元。對于該運輸發票,A公司是否可按7%計算抵扣進項稅?是否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的規定?承運人與發貨人不一致的情況下,購貨單位應向誰支付運費才符合發票抵扣的規定?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依據上述規定,承運人甲公司為A公司提供運輸勞務,A公司取得承運人甲公司開具的公路、內河貨物運輸統一發票。A公司將款項支付給B公司,所支付款項的單位不是甲公司,與發票開具單位不一致,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承運人與發貨人不一致的情況下,購貨單位應向承運人(開票方)支付運費才符合抵扣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