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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底前落實不動產等營業稅發票使用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5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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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建筑業、房地產業兩個重點稅源行業的營業稅征收管理,保證營業稅收入的持續穩定增長,16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落實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函[2009]630號),要求2011年底前,所有地區必須將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辦法落實到位。 總局要求,各地稅務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28號)文件要求,繼續深入推進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辦法,并將在適當的時候組織檢查落實情況,適時進行督導。 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28號)中規定,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或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的,應在不動產銷售合同簽訂或建筑業工程合同簽定并領取建筑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資料向不動產所在地或建筑業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不動產、建筑工程項目登記。? 納稅人不動產、建筑業工程項目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應自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不動產項目情況登記表》、《建筑業工程項目情況登記表》的紙制和電子文檔,向不動產所在地或建筑業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項目登記。? 納稅人不動產銷售完畢和建筑業工程項目完工注銷的,應自不動產銷售完畢和建筑業工程項目完工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資料向不動產所在地和建筑業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項目登記。 不動產和建筑業納稅人區別不同情況分為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票納稅人。? (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為自開票納稅人,可以在不動產所在地和建筑業勞務發生地自行開具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售給的發票:? 1.依法辦理稅務登記證;? 2.執行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辦法;? 3.按照規定進行不動產和建筑業工程項目登記; 4.使用滿足稅務機關規定的信息采集、傳輸、比對要求的開票和申報軟件。? (二)不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納稅人為代開票納稅人,由其不動產所在地和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為其代開發票。代開票納稅人須提供以下資料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1.完稅憑證;? 2.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不動產銷售、建筑勞務合同或其他有效證明;? 4.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提供異地勞務時);? 5.中標通知書等工程項目證書,對無項目證書的工程項目,納稅人應提供書面材料,材料內容包括工程施工地點、工程總造價、參建單位、聯系人、聯系電話等; 6.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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