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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方轉移定價避稅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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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當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計算征收消費稅。然而,稅法對獨立核算的門市部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價格卻沒有限制。這也就使得納稅人通過轉移價格的合理制定從銷售額上進行避稅有了依據。我們知道,消費稅的納稅行為發生在生產領域(包括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而非流通領域或終極消費環節(金銀首飾及鉆石和鉆石飾品除外)。因而,關聯企業中生產(委托加工、進口)應稅消費品的企業,在零售等特殊情況下,如果以較低但不違反公平交易的銷售價格將應稅消費品銷售給其獨立核算的銷售部門,則可以降低銷售額,從而減少應納消費稅稅額。而獨立核算的銷售部門,由于處在銷售環節,只繳納增值稅,不繳納消費稅,可使集團的整體消費稅稅負下降,而增值稅稅負不變。這實質上也就是轉移定價的避稅方略。 例某酒廠主要生產糧食白酒,產品銷售全國各地的批發商。按照以往的經驗,本市的一些商業零售戶、酒店、消費者每年到工廠直接購買的白酒大約1000箱。為了提高企業的盈利水平,企業在本市設立了一獨立核算的白酒經銷部。該廠按照銷售給其他批發商的產品價格與經銷部結算,每箱400元,經銷部再以每箱480元的價格對外銷售。糧食白酒適用消費稅的比例稅率25%(這里暫不考慮白酒的定額稅率問題)。 酒廠通過設立獨立核算的經銷部,通過轉移定價可以很好地降低自身的消費稅稅負:設立經銷部前酒廠應納消費稅為1000×480×25%=120000(元);設立經銷部后酒廠應納消費稅為1000×400×25%=100000(元),從而減少稅款支出20000元。當然,如果酒廠設立的經銷部為非獨立核算形式,則應按照經銷部的銷售價格(480元) 計算消費稅,這樣就起不到避稅的效果了,因此,納稅人通過設立門市部進行轉移定價避稅必須是獨立核算的門市部。 這里應當注意:由于獨立核算的經銷部與生產企業之間存在關聯關系,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因此,企業銷售給下屬經銷部的價格應當參照銷售給其他商家當期的平均價格確定,如果銷售價格“明顯偏低”,主管稅務機關將會對價格重新進行調整,納稅人很有可能因此得不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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