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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8]97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 開貨物運輸業發 票個人所得稅預征率問題的通知[全文廢止]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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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 開貨物運輸業發 票個人所得稅預征率問題的通知[全文廢止]2008-11-30 國稅函[2008]9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ㄗ灾螀^)國家稅務局: 現將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代開貨運發票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征率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運輸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8號)第四條規定的代開貨運發票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統一按開票金額的2.5%預征個人所得稅。 二、年度終了后,查賬征稅的代開貨運發票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預征的個人所得稅可以在匯算清繳時扣除;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預征的個人所得稅,不得從已核定稅額中扣除。 提 示—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個人所得稅預征率問題的公告,本文自2011年9月1日起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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