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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相關分析及測試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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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蔗渣為原料生產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114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148號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升級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585號)4、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做好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有關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587號)5、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調整2010年化肥出口關稅的通知(稅委會[2010]25號)6、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上海期貨交易所開展期貨保稅交割業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08號)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發《貨物期貨征收增值稅具體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1994]244號8、《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63號9、《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 10、《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財政部令[1993]第6號1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打擊制售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專項整治行動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8]40號1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稅發[2008]80號1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 國稅發[2008]88號1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9]31號1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開展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工作的通知 國稅發[2010]46號16、《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17、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2]191號1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 國稅函[2004]1024號1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9]88號2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8]30號2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22、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粵地稅發[2001]197號2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60號 2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124號 2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79號2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29號2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8]86號2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2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旅行社費用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329號)3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四川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向駐場單位轉供水電氣征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537號)31、太原市國家稅務局 太原市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并國稅發[2008]18號32、《南通市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試行辦法》通地稅規[2010]1號33、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遼地稅函[2009]27號)34、《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浙地稅函[2008]16號)35、青島國稅局2008年所得稅匯算清繳解答練習題 一、填空題1.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2.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合法是指符合國家稅收規定,其他法規規定與稅收法規規定不一致的,以稅收法規規定為準。3.單位、個人在()、提供或者接受()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4.對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和其他憑證,包括虛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均不得用以稅前扣除、出口退稅、()。5.凡帶有抵扣功能的普通發票和屬于免稅范圍的普通發票,不得委托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代開。屬于免稅范圍的,要在普通發票票面上注明()字樣。6. 按照稅法規定,以()、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7.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8. 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范圍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賬款()等貨幣資產,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資產,以及()。9.企業發生屬于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應按照企業內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資產損失的確認工作,并保留好有關資產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及()等證據,以備稅務機關日常檢查。10.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以下的罰款。二、判斷題1.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2.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3.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但有時可以作為財務報銷憑證。4.房地產企業在結算計稅成本時其實際發生的支出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憑據的,不得計入計稅成本,待實際取得合法憑據時,再計入取得時的成本。5.企業之間違反合同、協議支付的違約金,可以憑合同協議及支付憑證稅前扣除,不需要開具稅務發票。6.企業發生屬于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應按照企業內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資產損失的確認工作,并保留好有關資產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及內部審批證明等證據,以備稅務機關日常檢查。7.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行為。8.企業未取得發票的實際支出,自行到稅務機關開具發票入賬,不屬于發票管理辦法中規定的“未按規定取得發票”行為。9.對納稅人由于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可以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給予處罰,同時可以對造成少繳稅收的數額的,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10.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11.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一年內進行。12.旅行社提供的為異地游客購買的返程機車船票復印件可以作為稅前扣除的適當憑據。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管理需要,要求納稅人附送證明其支出實際發生的其他有關資料。三、簡答題1.按照相關稅法規定,合法有效憑證包括哪幾類?2.企業資產損失要求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主要包括哪些?3.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有哪些比例和扣除憑證要求?4. 房地產企業可以預提哪三項(應付)費用? 答案一、填空題1. (各項扣除)2.(適當憑據)3.(購銷商品)(經營服務)4.(抵扣稅款)5.(“免稅”)6. (無形資產)7.(公證機構)8. (包括應收票據)(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9.(內部審批證明)10.(非法所得)(1倍)二、判斷題1.(對)2. (對)3.(錯)4.(錯)5.(對)6.(對)7.(對)8.(錯)9.(錯)10.(對)11.(錯)12.(對)三、簡答題1.答案:(1)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2)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3)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4)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2.答案:(1)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2)公安機關的立案結案證明、回復;(3)工商部門出具的注銷、吊銷及停業證明;(4)企業的破產清算公告或清償文件;(5)行政機關的公文;(6)國家及授權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7)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8)經濟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9)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10)符合法律條件的其他證據。3.答案: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1)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10%計算限額。(2)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企業應當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傭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實憑證。4. 答案:國稅發[2009]31號規定,下列費用可以預提:(1)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2)公共配套設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預算造價合理預提建造費用。此類公共配套設施必須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協議或廣告、模型中明確承諾建造且不可撤銷,或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配套建造的條件。(3)應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報批報建費用、物業完善費用可以按規定預提。物業完善費用是指按規定應由企業承擔的物業管理基金、公建維修基金或其他專項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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