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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等四部門關于“三證合一、一照一碼”改革的答疑 |
發布時間:2015/10/10 來源: 閱讀次數: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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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等四部門關于“三證合一、一照一碼”改革的答疑
1.什么是“三證合一”登記制度? 答:“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是指企業登記時依次申請,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工商營業執照、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部門核發稅務登記證,改為一次申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一個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下簡稱統一代碼)營業執照的登記制度。 2.廣東實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的依據是什么? 答:廣東實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以如下文件為依據: ①《國務院關于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3號)。 ②《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5]50號)。 ③工商總局、中央編辦、國家發展改革委、稅務總局、質監總局、國務院法制辦《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號)。 ④《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5]51號)。 ⑤《省工商局等八部門轉發工商總局等六部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粵工商[2015]20號)。 3.推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是什么? 答:一是有利于便利企業注冊,持續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二是有利于推進簡政放權,促進政府治理現代化;三是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健全社會誠信體系。 4.“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內容是什么? 答:“三證合一、一照一碼”概括起來說就是“五個一”: ①一表申請。投資者辦理企業登記注冊,只需填寫一張申請表,向登記窗口提交一套登記材料。 ②一窗受理。企業登記申請表和登記材料由工商登記窗口受理,質監、稅務部門不再受理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申請。 ③一企一碼。一個企業主體只能有一個“統一代碼”,一個“統一代碼”只能賦予一個企業主體。 ④一網互聯。全省工商、質監、國稅、地稅等部門通過省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進行數據交換,實現跨層級、跨區域、跨部門信息共享和有效應用。 ⑤一照通用。“一照一碼”營業執照在全國通用,相關各部門均要予以認可。 5.我省什么時候開始全面實施“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 答:自2015年9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實施“三證合一”登記制度,統一實行“一照一碼”登記模式,早于全國全面實施(10月1日)該項改革一個月。 6.“一照一碼”營業執照具有什么功能和效力? 答:“一照一碼”證照具有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的相關功能。 “一照一碼”營業執照就好比我們居民唯一的“身份證”。企業憑“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營業執照可以在政府機關、金融、保險機構等部門證明其主體身份、辦理相關業務,相關部門都要予以認可,并且全國通用。 7.企業換發“一照一碼”營業執照后,原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是否還有效力? 答: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換發“一照一碼”營業執照后,原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自然失效。 8.什么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是指根據《國務院關于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3號)的規定設計的覆蓋全面、穩定且唯一的以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統一代碼。 9.我省“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適用哪些市場主體? 答:自2015年9月1日起,我省“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適用以下市場主體: ①內、外資公司及其分公司。 ②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 ③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④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⑤營業單位和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 ⑥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⑦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⑧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⑨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分支機構。 自2015年10月1日起,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納入我省“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適用范圍。 個體工商戶暫不適用我省“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深圳、珠海除外)。 10.我省“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適用哪些登記業務? 答:我省“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適用的登記業務包括: ①企業設立登記。 ②企業變更(備案)登記。 ③企業注銷登記。 ④企業換、補、增、減營業執照。 ⑤企業遷移。 11.我省實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的推進步驟? 答:①從2015年9月1日起(全國在從2015年10月1日起),對新設立的企業類市場主體,統一實行“一照一碼”登記模式,由工商部門核發加載“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在辦理企業類市場主體變更登記時,換發“一照一碼”執照,收繳其原發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②從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底,原發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仍可繼續使用。期間,企業應當申請換發“一照一碼”執照。 ③從2018年1月1日起,所有企業一律改為使用加載“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原發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不再有效。 12.我省“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申請材料可以在哪里獲取? 答:申請登記(備案)、領取“一照一碼”營業執照所需相關申請表格和提交材料規范,可到工商部門的服務大廳或地方政府服務大廳的工商專窗現場領取,也可以登錄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門戶網站(http://www.gdgs.gov.cn)下載。 13.實施“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后,跟以往工商、質監、稅務登記有何區別? 以往辦理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要先到工商部門登記,再憑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執照到質監部門、稅務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企業需要多次申請、提交多套材料、領取多個證照。 實行“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后,企業僅需提交“一套材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窗受理、審查申請材料,核發“一照一碼”營業執照,并將企業登記基本信息共享至省政府信息資源共享平臺一網互聯,實現工商、質監、稅務三個部門信息共享。 14.實施“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后,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相比原來工商登記發生哪些變化? 答:①實施“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后,在企業申請設立登記環節,僅在原來工商登記申請表格和提交材料規范的基礎上,新增了“生產經營地”、“財務負責人”、“核算方式”和“聯絡員”等四項事項,將原來的注冊號改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其中,“核算方式”僅適用企業的分公司或分支機構,在稅務管理過程中,“生產經營地”、“財務負責人”、“核算方式”等三項信息發生變化的,由企業向稅務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②實施“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后,在企業申請變更登記環節,僅在原來工商登記申請表格和提交材料規范的基礎上,新增了“聯絡員”事項,將原來的注冊號改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③實施“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后,在企業申請注銷登記環節,僅在原來工商登記申請表格和提交材料規范的基礎上,新增了稅務部門開具的“清稅證明”,并在改革過渡期收取原發組織機構代碼證。過渡期內未換發“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營業執照的企業申請注銷,則按照原規定辦理。 15.實施“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后,在辦理變更登記(遷移)或申請換、補、增、減營業執照時,工商部門收繳的原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如何處理? 答:根據《工商總局等六部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號,下稱121號文)和《工商總局 稅務總局關于做好“三證合一”有關工作銜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號,下稱國家工商總局和國家稅務總局147號聯合發文),工商部門收繳原紙質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并存檔,并將繳證的企業登記基本信息共享至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 電子稅務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由稅務、質監部門依法管理,工商部門在登記環節不予收繳。 16.實施“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后,在辦理變更登記(遷移)或申請換、補、增、減營業執照時,申請人的原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遺失的,如何處理? 答:申請人遺失證照的,應當提交在地級市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的遺失公告報樣。 17.實施“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后,在辦理變更登記(遷移)或申請換、補、增、減營業執照時,出現申請人沒有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和國稅、地稅登記證的情形,如何處理? 答:申請人應按照《省工商局等八部門轉發工商總局等六部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粵工商[2015]20號)的規定“提交未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和國稅、地稅登記證的申明”。企業申明虛假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8.實施“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后,在辦理變更登記(遷移)或申請換、補、增、減營業執照時,申請人提交的原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與原營業執照的相同事項記載信息不一致的,如何處理? 答:工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業務,核發“一照一碼”執照,將登記基本信息共享至廣東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質監、稅務部門獲取相關信息后,依法進行監管。 19.對于2015年9月1日前設立登記剛剛領取了舊版營業執照(非“一照一碼”營業執照),但沒有來得及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和國稅、地稅登記證的企業,如何處理? 答:由申請人通過申請換發“一照一碼”營業執照完成銜接。以新設公司為例,申請人填寫《增/減/補/換發營業執照》,同時填寫新的《公司登記(備案)申請表》中的生產經營地、勾選財務負責人并填寫附表《財務負責人信息》、勾選聯絡人并填寫附表《聯絡人信息》,“申請人聲明”欄僅需法定代表人簽署,一并提交登記機關。登記機關補錄上述信息,通過變更程序完成換發新版營業執照。 20.在2015年8月31日尚未辦結的業務如何處理?是否按新的規范重新提交材料? 答:根據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的原則,2015年8月31日尚未辦結的業務不需按新的規范提交材料,但應頒發“一照一碼”營業執照。 由申請人補充表格完成新、舊版營業執照銜接。以新設公司為例,申請人填寫新的《公司登記(備案)申請表》中的生產經營地、勾選財務負責人并填寫附表《財務負責人信息》、勾選聯絡人并填寫附表《聯絡人信息》,“申請人聲明”欄僅需法定代表人簽署,提交登記機關。登記機關補錄上述信息,頒發新版營業執照。 21.什么是生產經營地?申請人申請設立(開業)登記時,如何填寫? 答:生產經營地是企業的實際生產經營所在地。申請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填寫生產經營地,生產經營地應當在登記機關的轄區范圍內(以縣、區轄區為限)。辦理設立登記時,申請人填報的生產經營地作為涉稅信息采集項目。企業成立后,生產經營地發生變動的,申請人應當向稅務部門報告。 企業的生產經營地既可與其住所(經營場所)為同一場所,亦可與其住所處于不同場所。 生產經營地與其住所(經營場所)為同一場所時,填寫住所(經營場所)的具體地址作為生產經營地。 企業的生產經營地與其住所(經營場所)處于不同場所且在登記機關轄區內(以縣、區轄區為限)的,申請人直接填寫生產經營地的地址,并同時申請辦理“一照多址”登記;當地政府關于住所(經營場所)的規定沒有允許“一照多址”的,申請人應當辦理分支機構。 企業的生產經營地與其住所(經營場所)處于不同場所且不在登記機關轄區內(以縣、區轄區為限)的,申請人應當辦理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者新的企業。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也就是說,分公司的營業場所就是其生產經營地(設收費站點的高速公路分公司等分公司除外)。分公司(分支機構)按上述第三款填寫生產經營地。 22.什么是財務負責人?申請人申請設立(開業)登記時,如何填寫? 答:“賬務負責人”項目是辦理涉稅事宜的必錄事項。 在設立登記時,申請人應當在登記表格中的“備案”欄勾選,并據實填寫《財務負責人信息》表格。企業成立后,賬務負責人發生變動的,應當向稅務部門報告。 公司的財務負責人不得擔任公司監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四款、第二十一十六條第(一)項) 23.什么是聯絡員?申請人申請設立(開業)登記時,如何填寫? 答:聯絡員是負責本企業與登記機關的聯系溝通,以及以本人個人信息登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向社會公示本企業有關信息等事項的具體經辦人。聯絡員應了解登記相關法規和企業信息公示有關規定,熟悉操作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設立登記時,申請人應當在登記表格的“備案”欄勾選,并據實填寫《聯絡員信息》表格。聯絡員發生變動的,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24.什么是分公司(分支機構)核算方式?申請人申請設立(開業)登記時,如何填寫? 答:分公司(分支機構)核算方式是指母公司(企業)設立分公司(分支機構)時,是否允許該分公司(分支機構)具有財務上的獨立核算資格。 設立登記時,如果母公司(企業)分公司(分支機構)具有獨立核算資格,則在申請表上“核算方式”欄勾選“獨立核算”,反之,勾選“非獨立核算”。 分公司(分支機構)成立后,核算方式發生變動的,申請人應當向稅務部門報告。 25.已換發“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營業執照的企業申請注銷,是否需向工商部門提交清稅證明? 答:是的。 26.過渡期內未換發“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營業執照的企業申請注銷,是否需向工商部門提交清稅證明? 答:根據國家工商總局和國家稅務總局147號聯合發文文,此種情形按照原規定辦理,即不需提交清稅證明。 27.已設立的企業申請換發“一照一碼”營業執照時,是否需要向登記機關填報生產經營地、財務負責人、核算方式? 答:不需要。根據國家工商總局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文第147號的規定,企業僅在新設時,登記機關需采集上述信息。 28.過渡期內未換發“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營業執照的企業申請注銷時,登記機關是否需收繳組織機構代碼證? 答:需要。 29.企業辦理股東變更時,是否需要提交清稅證明? 答:不需要。 30.“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是否適用來料加工企業? 答:適用。 31.企業領取“一照一碼”營業執照后是否還需辦理稅務登記證? 答:領取“一照一碼”營業執照后,企業不需再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證。但除企業外,其他納稅人仍按現行規定處理,即現階段仍需辦理稅務登記證。 同時,企業在領取“一照一碼”營業執照后,需要到稅務部門辦理后續涉稅事宜。 32.“一照一碼”在涉稅領域的適用范圍? 答:各類企業納稅人領取“一照一碼”后,其在辦理需要出示稅務登記證等相關業務時,均可以營業執照代替。 33.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替代納稅人識別號后,對辦理涉稅事項有什么影響? 答:2015年9月1日后新設立的企業,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替代納稅人識別號辦理涉稅事項(企業使用增值稅發票系統時,參照本《解答》第8點執行)。2015年8月31日前設立且未換新版證照的企業,使用原納稅人識別號辦理涉稅事項。登陸網站、申報納稅等不受影響。 34.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后,對使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的企業有什么影響? 答:2015年9月1日后符合納入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以下簡稱升級版)條件的新設立企業,需待稅務端防偽稅控系統升級后才能進行企業開票系統發行。 已納入升級版開具增值稅發票的企業,如發生登記信息變更的,可繼續使用原納稅人識別號開具增值稅發票,待稅務端防偽稅控系統升級后,由主管稅務機關通知其辦理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企業開票系統發行事宜。 35.實行“一照一碼”登記模式后,對發票專用章的使用有什么影響? 答:2015年9月1日后新設立的企業,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刻制發票專用章。具體式樣和尺寸規定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票專用章式樣有關問題的公告》(國稅總局公告2011年第7號)。 2015年9月1日前設立,并已納入升級版開具增值稅發票的企業,如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替代了納稅人識別號,可繼續使用原有的發票專用章,待稅務端防偽稅控系統升級,并辦理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企業開票系統發行后,再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刻制新的發票專用章。 36.實行“一照一碼”登記模式后,對發票領用有什么影響? 答:企業在登記機關完成登記,領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后,在首次領取發票時,應當持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經辦人身份證明、新的發票專用章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取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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