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稅務人員錯誤答復可能被追責 對納稅服務投訴有法可依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26 |
|
從今年起,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對納稅人的涉稅咨詢作出錯誤答復,或對稅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傳、解釋存在錯誤的,納稅人可對其進行投訴。這是記者今天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的。 據了解,為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規范納稅服務投訴處理工作,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出臺了國稅發〔2010〕11號《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試行) 》,辦法明確了納稅服務投訴范圍、納稅人提交投訴的方式以及稅務部門受理方式,以及稅務部門對投訴的調查與處理的程序等。 辦法明確規定,納稅人對于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在稅法宣傳、納稅咨詢、辦稅服務以及納稅人權益保護工作方面未按照規定要求提供相關服務的可進行投訴。 辦法要求,納稅人對納稅服務的投訴一般應采取實名投訴。投訴可以采取書面或者口頭等形式提出。對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的投訴,可以向其所屬稅務機關提交,也可以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提交。 納稅服務投訴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受理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