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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6號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管理問題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4/12/31 來源: 閱讀次數:5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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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管理問題的公告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6號 2012.7.16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統一規范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管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分為審批類優惠項目和備案類優惠項目。除國務院明確的企業所得稅過渡類優惠政策、執行新稅法后繼續保留執行的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國務院另行規定實行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外,其他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實行備案管理。 各級國稅機關應嚴格按照要求劃分審批類優惠項目和備案類優惠項目,不得違規擴大稅收優惠審批范圍,不得超出總局、省局規定的范圍設置享受優惠的前置條件。 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二、實行備案管理的優惠項目分為事先備案和事后報送相關資料兩種,具體劃分詳見附件1和附件2,實行審批管理的優惠項目見附件3。 (一)事先備案項目管理。對列入事先備案的優惠項目,納稅人應按本公告規定時間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相關資料,提請備案。主管國稅機關在受理納稅人備案申請時應向納稅人出具《稅務文書受理回執單》,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登記工作后使用《稅收減免登記備案告知書》(附件4)告知納稅人執行(對小型微利企業,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不需使用《稅收減免登記備案告知書》告知納稅人)。對經審核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主管國稅機關應告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二)事后報送相關資料項目管理。對列入事后報送相關資料的優惠項目,納稅人應按規定在年度納稅申報時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相關資料,主管國稅機關審核后如發現其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應取消其享受的稅收優惠,并追繳稅款。 (三)審批類項目管理。對列入審批類管理的優惠項目,納稅人應按規定時間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相關資料。主管國稅機關受理后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對符合條件的,告知納稅人批準享受稅收優惠,對不符合條件的,告知納稅人不予批準,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四)除另有規定外,優惠項目實行一年一備案(審批)。對優惠期限超過一個納稅年度的,主管國稅機關可以進行一次性確認,但每年須對相關優惠條件進行審核,對情況變化導致不符合優惠條件的,應按規定停止執行所得稅優惠。 凡報送的資料屬于復印件的,納稅人須加蓋公章并注明經核對與原件一致,如受理人員認為需納稅人提供原件的,應驗證后當場退還。 三、各級國稅機關要在簡化優惠項目管理手續,方便納稅人的同時,加強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的后續管理工作。發現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稅收優惠規定條件的或采用欺騙手段獲取稅收優惠的、以及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的,應立即停止納稅人享受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如有需要可提請相關部門進行復核),并按征管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四、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執行,《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備案管理問題的通知》(浙國稅函〔2009〕194號)同時停止執行。 本公告其他未盡事項,按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下載:rar文件 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先備案類項目 2.企業所得稅優惠事后報送相關資料類項目 3.企業所得稅優惠審批類項目 4.《稅收減免登記備案告知書》 5.《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備案登記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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