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全國稅收宣傳月已經拉開序幕,海南地稅系統上下聯動,正以“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為主題,積極開展便民行動。為更好地滿足廣大納稅人需求,海南省地稅局以報紙、網站等宣傳平臺為陣地,對當前涉稅熱點問題即“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進行解讀,并對納稅人涉稅風險進行匯總提示,幫助納稅人掌握稅收政策,了解日常稅收業務中的涉稅風險,維護納稅人權益,構建和諧征納關系。
小微企業在增加就業、促進經濟增長、科技創新與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戰略意義。黨中央、國務院一直高度重視小微企業的發展,出臺了一些列稅收扶持政策,切實減輕小微企業的負擔。
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條件,不是企業利潤總額。企業在進行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應據實填報所屬行業、當年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和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等有關指標。
知識鏈接: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如何計算?
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工人數之和,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是:
月平均值=(月初值 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個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企業,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二)小型微型企業的定義
小型微型企業的概念來源于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根據《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制定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中小企業根據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具體標準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規定適用的行業包括十六大項:(1)農、林、牧、漁業;(2)工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3)建筑業;(4)批發業;(5)零售業;(6)交通運輸業(不含鐵路運輸業);(7)倉儲業;(8)郵政業;(9)住宿業;(10)餐飲業;(11)信息傳輸業(包括電信、互聯網和相關服務);(12)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13)房地產開發經營;(14)物業管理;(1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16)其他未列明行業(包括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
(三)小型微利企業與小型微型企業的主要區別
通過比較兩者定義,小型微利企業與小型微型企業主要有幾個方面不同。首先是適用對象不同。小型微利企業的適用范圍只包括企業;但小型微型企業的適用范圍除一般企業外,還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其次是劃分標準不同。小型微利企業是根據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這三項指標來劃分的;而小型微型企業的劃分指標包括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如建筑業,營業收入6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5000萬以下的為小型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二、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注意事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第一條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采取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因此,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核定征收企業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應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的規定執行,即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僅限于查賬征收企業。
(二)增值稅、營業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規定:為進一步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營業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第二條規定,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中,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6萬元(含6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規定,暫免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
注意事項:按照規定,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僅限于個人(這里的個人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因此,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調整的優惠,只適用于符合小型微型企業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則不適用該優惠政策。
(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核定征收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的通告》(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通告2013年第2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核定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應稅收入小于20,000元/月,征收率為0。
(四)印花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1〕105號)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三、定期免征發票工本費
財政部《關于免征小型微型企業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字〔2011〕104號)規定,對依照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認定的小型和微型企業,從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發票工本費。
四、不享受稅收優惠的有關事項
以下企業即使符合相關指標也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免稅優惠。
(一)從事屬于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不能享受小型微利減免稅優惠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免稅優惠。
(二)非居民企業不能享受小型微利減免稅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所得均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企業。因此,僅就來源于我國所得負有我國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五、小型微利企業辦理享受優惠政策的程序
2013年12月31日之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每年的3月底前,向主管地稅機關提請備案,并報送小型微利企業備案表、年度財務會計報表、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或4季度所得稅預繳申報表、全年的職工工資表。辦理小型微利企業備案手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按照規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需稅務機關審核批準,但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同時將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情況報稅務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