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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成本價轉讓的房產營業稅計稅依據是什么?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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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房產以成本價轉讓給職工,則房地產開發企業繳營業稅的依據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下列順序核定其營業額: (一)按納稅人當月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者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二)按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者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計稅價格: 計稅價格=營業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稅務機關確定。” 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房產以成本價轉讓給職工,房地產開發企業繳營業稅的依據應按上述順序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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