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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方隨同銀行承兌匯票收取的貼現利息是否繳增值稅?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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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銷售貨物,以銀行承兌匯票結算貨款,約定承兌匯票利息由購買方承擔。該貼現利息銷售方如何處理?是否要交增值稅?如果銷售方拿到承兌匯票直接貼現,以貼現凈額入賬,不反映貼現利息,是否妥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年第134號)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3]第38號)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所稱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貴公司銷售貨物以銀行承兌匯票結算貨款,約定承兌匯票利息由購買方承擔,隨承兌匯票一起收上來的貼現利息是因該銷售行為而引起的銷售收入的組成部分,是對貴公司帖現利息的補貼,屬于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還原為不含稅價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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