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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券銷售需承擔納稅風險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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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券銷售需承擔納稅風險 一些大型商業企業為擴大銷售,開展了預收銷售款業務,或稱充值卡、消費卡或購物卡業務。具體操作方法為:先以現金購買等額可以消費的購物卡,此后持購物卡消費時不再開具發票,此卡自購得之日起有一定的時間限制,在規定時間內不消費,便視同作廢。商業企業收到現金的同時,給辦卡方提供商業零售發票,在財務上作預收賬款。實際消費時根據銷貨清單沖減預收賬款,年末預收賬款一般有余額。 商業企業財務人員打來電話咨詢:商業企業在收到預收賬款時能不能開具商業零售發票?在年終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是否涉及企業所得稅問題?是否在會計上作預收款處理?如果不作預收款處理,能否記入當期銷售收入?存不存在收入與成本不配比的問題? 對上述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第二十一條又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據此,商場預收到銷售貨款時,銷售行為尚未發生,具體銷售物品的種類尚未明確,經營業務沒有發生,所以不能開具發票。違反上述規定,屬于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違法行為,稅務機關可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由于不如實開具普通發票導致受票方偷逃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的,稅務機關還可以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預收銷售款能否在當期確認銷售收入呢?對此《企業會計制度》中規定了確認商品銷售收入應滿足的條件: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確定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除了視同銷售行為等特例外,基本上也是遵循這幾個原則。很明顯,預收貨款因為成本不能計量,商品所有權沒有轉移,收入不能確認,即預收銷貨款不能在當期確認為收入。 這種預收銷售款的銷售方式,由于已經先行開具了發票,那么增值稅等稅種已經根據開票金額與申報數自行進行了比對,企業如果不確認為當期收入,必須向稅務機關作出解釋。如果確認為當期收入,企業就要負擔應納的企業所得稅。 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預收銷售款作為商業經營中很平常的一種方式,可以繼續存在,但要進一步完善。即預收銷售款時不能開具發票,應在銷售收入具體實現時開具,同時發票的開具應遵循憑證的真實合法性原則,據實際銷售種類開具,該代扣個人所得稅的應當讓采購單位代扣。這樣就可以在督促采購方誠信守法的同時,也使自身避開了不必要的納稅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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