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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適用政策情況分析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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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其征收率為3%;一般納稅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征稅。為了與原一般納稅人簡易征收規定相銜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又聯合出臺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對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征收率的情形作了進一步規范,本文試就對此問題做進一步分析。 財稅[2009]9號解讀: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適用范圍公布 一、適用6%征收率的情形 操作要點為: 一是要求銷售的貨物為自產,外購和委托加工的貨物不在其中; 二是自產貨物限定了嚴格的范圍,僅包括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自來水;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三是適用6%征收率的選擇權交由納稅人行使,納稅人有權按照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方式繳納增值稅;四是選擇簡易辦法后36個月內不得重新變更。 二、暫按4%征收率的情形 對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和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的免稅商店零售的免稅品暫按4%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三、適用4%征收率減半征收的情形 這包含兩種情況:一是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未抵扣過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其核心是要求固定資產未抵扣進項稅額,如果已經抵扣過進項稅額,則要按適用稅率征增值稅;二是納稅人銷售舊貨(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這一規定不僅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也適用于一般納稅人。 需要指出的是,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不分工業、商業納稅人,統一將原6%和4%的征收率調整為3%,大大降低了納稅人增值稅負擔。但是,財稅[2009]9號卻在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征收率問題上依然沿襲了原有標準,沒有及時跟進下調,這將帶來兩大問題:一是6%和4%兩檔征收率缺乏法律依據、師出無名,因為在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已找不到痕跡;二是前兩類納稅人可能因增值稅負擔失衡而不愿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資格,這也違背了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降低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標準的初衷。 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業務類型總結 解讀國稅函[2009]90號: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 自來水企業納稅人應從四個方面關注增值稅政策的變化 哪些貨物適用簡易辦法繳納增值稅 自來水企業關注增值稅政策變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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