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從事邊境貿易活動收取的外幣現鈔或現匯,憑合同、物流公司出具的運輸單據等商業單據或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理結匯或入賬手續。上述現鈔結匯或現鈔入賬金額達到規定入境申報金額的,個人還應提供經海關簽章的攜帶現鈔入境申報單正本。個人辦理登記手續成為個體工商戶后,可以開立外匯結算賬戶,其結匯不受個人結匯年度總額限制,辦理現鈔入賬時應進入其外匯結算賬戶。個人邊境貿易項下進口支付外幣現鈔,按照現行外幣現鈔管理規定辦理。上述情況,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境外貿易機構在我國邊境省區外匯指定銀行開立、使用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及毗鄰國家貨幣邊境貿易賬戶,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29號)規定辦理。該類賬戶納入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管理。
七、邊境省區外匯指定銀行及經批準的其他機構根據商業原則開辦不可自由兌換的毗鄰國家貨幣收付、兌換等業務,其外幣買賣差價可自主確定。對于貨幣發行國中央銀行已經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雙邊本幣支付協定的,邊貿企業和個人等主體使用毗鄰國家貨幣,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與毗鄰國家中央銀行簽訂的雙邊本幣支付協定。
八、國家外匯管理局各邊境省區分局(以下簡稱邊境省區分局)依據《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及其實施細則(匯發[2012]38號文印發),按照進出口貨物流與收付匯資金流匹配的核查機制,對邊貿企業邊境貿易外匯收支實施非現場總量核查和監測。邊境省區分局應當針對邊境貿易業務特點,對邊境貿易外匯收支實行專項管理和監測,針對邊境貿易企業商業模式差異設置特殊標識,制定差異化管理措施。具體管理措施由邊境省區分局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制定,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后實施。
邊境省區分局應合理確定轄內邊境貿易外匯收支差額并定期對其評估,發現異常應按照邊境貿易差異化管理措施進行監測,或視情況對邊境貿易差異化管理措施及時進行調整。
九、邊境省區分局應當與邊境省區商務部門積極合作,規范邊境貿易項下進出口代理行為,促進邊貿結算健康有序發展。
十、邊境省區以外的外匯指定銀行、企業和個人等不適用本通知。
十一、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外匯指定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企業和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規予以處罰。
十二、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邊境貿易外匯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03]113號)同時廢止。
各邊境省區分局收到本通知后,應當盡快轉發所轄口岸中心支局、支局,外匯指定銀行和相關單位,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盡快轉發所屬分支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聯系電話:010-68402498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