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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2.2億巨獎”,彩票獎金要繳納個稅嗎? |
發布時間:2024/1/12 來源: 閱讀次數:5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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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所得,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它偶然性質的所得。包括無償受贈房屋、受贈送的禮品、彩票中獎等。偶然所得按照取得偶然收入的全額,適用20%的稅率,由支付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那么,如果一次中獎金額較大,但平均分配到每一注上中獎金額又沒達到繳稅規定怎么辦?是否需要繳納個稅?筆者與大家探討一下該問題。
案例分析
案例
A先生購買福利彩票,購買了同一個號碼5萬注,一注為2元,共花費10萬元,后開獎確認A先生中的系頭獎,一共獲得2.2億元的獎金,每一注獲得的獎金為4400元,那么A先生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呢?
觀點一
認為A先生應當以全部獲獎金額作為一次偶然所得來繳納個稅,2.2億元扣除20%的個人所得稅,即扣除4400萬的個稅,最后剩下1.76億元的獎金歸A先生個人所有。
觀點二
認為A先生應該把獎金平均分配到每一注上作為繳稅的基礎,即一次偶然所得金額為4400元,又因為稅法規定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0000元的可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所以A先生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2.2億元獎金全部歸A先生所有。
觀點二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參照的依據是部分福利彩票游戲規則明確約定為“單注”超過一萬元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例如:
《中國福利彩票“快樂8”游戲規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單注中獎金額在一萬元(不含)以上的中獎者須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由兌獎機構依法代扣代繳。兌獎機構有權查驗中獎者的中獎彩票及有效身份證件,兌獎者應予配合?!?/span>
《中國福利彩票雙色球游戲規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按國家有關規定,單注獎金額超過一萬元者,須繳納個人偶然所得稅?!?/span>
游戲規則明確約定了為“單注”,同時參照相關稅法文件,符合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發行收入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27號)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0000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一次中獎收入超過10000元的,應按稅法規定全額征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體育彩票中獎所得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12號)規定:對個人購買體育彩票中獎收入的所得稅政策作如下調整:凡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應按稅法規定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在A先生是否需要繳納個稅這個問題上爭議確實比較大。根據上述財稅政策,一次中獎中的“一次”,指該次中獎的所有收入還是指“一注”中獎金額又或者是指“一張”彩票中獎金額并沒有準確的說明,再加上稅負差太大,以至于無法輕易判斷A先生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筆者更傾向于第一種觀點,稅法上所說的一次偶然所得,似乎更傾向這“一次”所獲得的所有獎金,不管你的一注還是多注,該一次就包含的你該次所買的全部注數。
參照《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體育彩票中獎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遼地稅函[2011]244號)鐵嶺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對體育彩票中獎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鐵地稅發[2011]175號)收悉。經研究并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同意,現批復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偶然取得,以每次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因此,個人彩票中獎所得,應以同一人同一期合計中獎所得為一次,計算征免及扣繳個人所得稅。
從遼地稅回復中可以明確得到兩個信息:
一、稅法中偶然所得的一次是指同一人同一期合計中獎所得為一次;
二、該解釋請示了國家稅務總局并且得到國家稅務總局的同意。
雖然該批復不具有普遍的效力,但是實務中具有參照意義。否則,中獎者一次性獲得2.2億元,不用繳納一分錢的個稅,對于其他購買一注中獎且金額超過一萬元卻需要繳納個稅的中獎者來說似乎不太公平,不符合稅法基本原則中的稅收公平原則。
A先生是否需要繳納個稅,需待稅務部門最終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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