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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實物福利是否將價值折算后繳納個人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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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實物發放的福利是否折算價值后合并工資薪金所得納稅?以實物發放的福利應折算價值后,合并至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實物向雇員提供福利如何計證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15號)也明確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為符合一定條件的雇員購買住房、汽車等個人消費品,所購房屋產權證和車輛發票均填寫雇員姓名,并商定該雇員在企業工作達到一定年限或滿足其他條件后,該住房、汽車的所有權完全歸雇員個人所有。關于個人取得上述實物福利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二條以及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的法規,個人取得實物所得應在取得實物的當月,按照有關憑證上注明的價格或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價格關入其工資、薪金所得征稅。考慮到個人取得的前述實物價值較高,且所有權是隨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經研究,我局意見,對于個人取得前述實物福利可按企業法規取得該財產所有權需達到的工作年限內(高于五年的按五年計算)平均分月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征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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