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臺州市一家中外合資企業按決議要將其2008年至2012年的稅后未分配利潤按投資比例分配給香港股東1688萬元,香港股東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優惠申請,臺州市國稅機關經嚴格審核確定香港股東為“殼公司”后,敦促企業依法繳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款168.8萬元。
前不久,浙江省臺州市國稅局成功處置了一起濫用稅收協定避稅案件。這也是臺州市發生的首起此類案件,在當地引起了不小反響。
申請 某企業外方股東要求享稅收協定待遇 2014年5月29日,臺州市國稅局經濟開發區分局接到一個申請,香港漢愷霖實業有限公司稱其要對外支付投資利潤所得1688萬元,要求享受稅收協定待遇。
“由于事關重大,接到申請后,我們立即展開了調查。”臺州市國稅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副局長張斌說。據介紹,稅務人員通過相關資料了解到,香港漢愷霖實業有限公司是中外合資企業臺州漢愷霖有限公司的外方股東,對臺州漢愷霖有限公司享有44%的股權。2014年5月28日,臺州漢愷霖公司召開股東會,形成決議:要將公司2008年至2012年的稅后未分配利潤3836萬元,按投資比例分配給投資者,其中香港股東應分配所得利潤為1688萬元。臺州漢愷霖公司代理人稱,香港漢愷霖實業有限公司屬于香港居民企業,符合《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規定,即“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25%股份以上的,所征稅款不超過股息總額的5%”。香港漢愷霖實業有限公司要求按5%的優惠稅率繳稅。
嚴審 稅務機關質疑港方受益所有人的身份 為避免出現審核差錯,稅務人員立即搜集整理有關稅收協定的政策,對照香港漢愷霖實業有限公司的情況逐條審核。在審核過程中,稅務人員發現,香港漢愷霖實業有限公司作為臺州漢愷霖有限公司港方“受益所有人”的身份存在問題。
按照稅法規定,“受益所有人”是指對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權利或財產具有所有權和支配權的人,一般從事實質性的經營活動。臺州市國稅局經濟開發區分局經過內查外調得知,香港漢愷霖實業有限公司僅僅是在香港進行了登記注冊,成立至今沒有發生過任何實質性的經營活動,跟稅法所謂的“導管公司”、“殼公司”定義高度吻合。
約談 企業最終撤回享受稅收協定優惠申請 “隨即,我們約談了香港漢愷霖實業有限公司在中國內地的代理人,提出了相關質疑,并表示將進一步采取反避稅調查措施,確定受益所有人。”臺州市國稅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工作人員施躍江說。
此后,稅務人員多次與企業代表溝通,詳細講解有關稅收政策的適用范圍和條件、違規的處罰等。
最終,香港漢愷霖實業有限公司撤回了享受稅收協定優惠的申請,并就相關所得按照稅法規定,按10%稅率繳納了非居民企業所得稅168.8萬元。
據悉,臺州市國稅局下一步將采取專項行動,對濫用稅收協定行為保持高壓態勢,嚴厲打擊此類避稅行為,維護國家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