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有關營業稅政策的調整對于支持金融行業發展、鼓勵金融業務創新有非常積極的影響,證券行業對此反應熱烈。
有關金融商品轉讓所涉及的營業稅,此前一直按照國稅總局2002年下發的相關文件精神執行。該文件在當時很好地解決了證券交易盈虧互抵的問題,并且允許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同納稅期間的虧損相抵。但隨著證券行業的發展,營業稅的繳納和征收出現了更為復雜的情況。在過去十年中,證券行業發展非常迅速,特別是2008年綜合治理整頓結束后,行業迅速進入了一個穩定發展積極創新的時期。
對比成熟的金融市場,中國的證券業在產品創新方面才剛開始。隨著產品的多元化和復雜化,尤其是投資組合概念的越來越廣泛的應用,金融商品的分類越來越復雜,越來越難以清晰把握。這給營業稅的征收帶來了兩個問題,一是有關的征收方法是否與實際業務的經濟實質相一致,二是納稅金額的核準是否簡單、清晰、易于操作。
營業稅是以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所取得的營業額為課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商品勞務稅。在最初設計時,確定營業稅一般以營業收入額全額為計稅依據,實行比例稅率,稅款隨營業收入額的實現而實現,計征簡便,有利于節省征納費用。實際操作中,對營業收入額的確定成為納稅和征管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環節。
隨著金融商品的多樣化和復雜化,在金融商品交易的過程中,確認營業收入額的工作變得日益復雜,在證券行業內已成為一項非常專業的工作。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
其一,金融商品交易的收入概念其實是凈收入,即金融商品的賣出價格扣去購入成本之后的凈額,這與其他行業的大部分業務的營業收入額為毛收入(不扣減相關成本)的情況有本質的不同。后者可以直接根據收款情況確認營業收入,而前者卻需要依據具體的計算得出。
其二,金融商品交易的凈收入計算過程非常繁復。由于納稅期間內交易量可能非常巨大,所有的計算必須依據計算機系統完成,而成本的計算可以有先進先出、后進先出及加權平均法等不同的選擇。
其三,金融商品交易的越來越遠離簡單的單項產品交易的形式。出于避險或盈利的目的,可以根據不同品種及市場情況設計多種組合產品,業務的真正盈利必須與交易組合的初始設計一致,因此會出現同樣的產品分布在不同的組合分類中的情況,并且跨證券基本類別的組合將越來越多。
金融商品的多元化與復雜化是金融市場發展的必然趨勢。各種套保、套利以及投資組合策略的應用可以逐步形成合理的價格發現機制,對于豐富市場交易機制、平衡市場緩沖風險、提高金融市場效率、增加流動性以及管理市場風險起到積極的作用。因此,與之相配套的稅收機制是非常重要的。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繼續按照四大類的分類辦法計算營業稅,將出現為計算營業稅而確定的營業收入額與業務管理中實際的經濟運營結果的確定不一致的情況。因此,證券公司在設計交易產品時,不能只根據市場的風險情況和經濟回報來確定投資策略,同時還要考慮稅收的影響,這使營業稅在體現國家政策促進各行業協調發展方面的初衷有所背離。
從征管方面看,由于上述產品在分類以及實際計算方面的復雜性,導致出現很多難以明確歸類的產品,不同環節、不同區域、不同機構之間在認證方面容易出現不一致,從而大大增加證券公司及稅務部門的管理成本,偏離了營業稅在設計之初簡便、易于操作的初衷。
因此,國家稅務總局及時根據市場發展情況,調整相應政策,允許金融商品統一按照一類進行稅務的計算和征繳,非常有效地解決了上述問題,不僅將大大提高稅收管理方面的效率,更可以積極促進證券行業在產品創新和風險管理方面進一步發展,同時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
——本文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財會風控委員會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