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國家稅務局、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標準的公告[部分失效]
海南省國家稅務局、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5號 2011.9.28
備 注——依據海南省地方稅務局海南省國家稅務局2012年第7號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海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建筑業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的公告,本法規有關建筑業應稅所得率的規定自2012.7.1起廢止。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現對我省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標準公告如下:
行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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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稅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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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林、牧、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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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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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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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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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發和零售貿易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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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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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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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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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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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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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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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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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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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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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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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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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1〕2號)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的通知》(國稅發〔2007〕104號)和《海南省國家稅務局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的通知》(瓊國稅發〔2007〕215號)同時廢止。
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