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該公司2000年12月前縣屬集體企業,2000年底,根據縣委縣政府要求實行改制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由現法人代表和另一自然人投資人成立,由于市場競爭激烈,加之管理不到位,雖然看上去很美,其實效益不是很好。
二是對于我們要求提供的兩年收入與往來的明細帳,該法人代表推諉說,由于單位實行了電腦記賬,且會計人手不夠,因此紙質賬簿未打出,故無法提供。
三是由于競爭激烈,市場行情不好,大量產品發出而無法組織資金回籠,因此存在“應收賬款”科目2008年底為零,而“其他應收款”科目2008年底大幅增加,且為大量整筆資金。
約談詢問結束,我們對該公司解釋情況進行分析討論,都認為對該公司現金、往來賬戶進行實地核實十分重要,在此基礎上,決定對該公司進行了實地評估核實。
由于發現問題涉及數額較大,為防止出現其他情況,在約談結束后,我們立即趕赴該公司財務室,運用掌握的電腦技術和財務會計軟件知識,對該公司銀行存款、往來賬戶進行核實和取證,發現了以下幾個問題:
一、2008年度“其他應收款”明細中,該公司法人代表個人借款28530000.00元,超過納稅年度仍未歸還。
二、2007年度支付個人借款利息43120.00元,2008年度支付個人借款利息43120.00元,未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
三、2007年度取得外單位和個人歸還的借款利息4000000.00元沖減財務費用,2008年度取得外單位和個人歸還的借款利息747400.00元沖減財務費用,未申報營業稅和其他稅費。
發現問題后,我們再次對該公司法人代表進行了詢問,就其2008年個人從企業借款28530000.00元超過納稅年度仍未歸還的情況,要求他進行說明。在大量事實和詳實數據面前,該法人代表終于承認,是其個人從企業借款后,用于新辦一家公司進行資本注冊。
據此,我們制作納稅評估報告,并向納稅人發出《納稅評估建議書》:該單位2007年度應扣未扣利息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5714624.00元、未申報繳納營業稅20000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10000.00元、教育費附加6000元。2008年度應扣未扣利息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8624.00元、未申報繳納營業稅82370.0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4118.50元、教育費附加2471.10元。各項稅(費)、及相應的滯納金應由該單位自行補繳。
通過上述案例解析,財稅[2003]158號中,對于投資者從企業長期借款征收個人所得稅必須存在兩個必要條件:一是某個納稅年度內借款且納稅年度終了未歸還;二是未用于本企業生產經營;二者缺一不可,且必須有充分的證據材料予以明確符合征收條件。
當前,許多企業之所以這樣操作,追其根源,存在以下幾種原因:
一是企業收益情況較好,而占用的資金較多,由于企業向金融部門貸款的限制性和留存收益資本成本較低等原因,而將企業的可供分配的利潤長期掛賬而不進行分配;
二是企業為了規避利潤分配后的個人所得稅,而采取長期掛賬而不分配;
三是企業采取投資者個人借款一年以上長期不還又不用于本單位生產經營等現象,雖然表面上利潤未分配,但實質上已進行了分配。
上述幾種情況,除第一種情況,其他兩種情況必然侵害了個人所得稅稅基。針對上述存在情況,結合財稅[2003]158號文件精神,我們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建立留存收益動態管理臺賬,實時監控企業利潤分配情況。根據企業報送的財務報告,及時登記企業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利潤分配等科目的變化的情況,對發生增減變化的情況及時進行跟蹤管理。
二是加強對企業所得稅為核定征收的企業(包括國稅實行核定的企業)個人所得稅的管理。由于企業賬務、核算不健全,企業所得稅為核定征收,而向股東個人分配的稅后利潤應征收的個人所得稅仍實行本是查賬征收,這必然弱化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建議對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的企業,個人所得稅按自然人股東的比例一并實行核定征收。
三是進一步加強實質分配的管理,防止稅款的流失。企業可能采取個人向企業借款長期不歸還、為股東個人購買大額資產、替股東個人償還出資款利息以及采取僅向股東發放特別的津貼補貼等情形。特別是企業所得稅由國稅征收的單位,稅收管理員、檢查人員往往只注重一些稅種的結算,而納稅人采取多種手段規避企業分紅的行為被忽視。這必然要求稅收管理員平時加強稅收管理和分析,防止類似情況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