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湘地稅函[2009]71號 進一步促進循環經濟發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660 |
|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促進循環經濟發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 發文字號:湘地稅函[2009]71號 發文日期:2009-09-01 各市、州地方稅務局,省地稅稽查局、省局直屬局: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促進我省循環經濟發展的戰略部署,加快推進全省新型工業化,促進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根據現行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促進循環經濟發展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充分發揮稅收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作用 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是省委、省政府做出的重大決策,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實踐,是全面實現小康社會目標的戰略選擇,對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現節能減排,建設生態文明,實現我省新型工業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此同時,這對地稅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級地稅機關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富民強省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發展循環經濟的重要意義,把思想認識統一到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上來,切實加強循環經濟發展相關稅收工作的組織領導,充分發揮稅收政策扶持循環經濟發展的作用。 二、進一步用足用好發展循環經濟的優惠政策 1、對單位和個人從事與循環經濟相關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2、從事循環經濟的納稅人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縣以上地方稅務局機關按照稅收減免管理權限審批; 3、從事循環經濟的納稅人,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繳納印花稅的,各市、州局可按照規定標準的最低比例確定其印花稅核定征收計稅依據; 4、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節能節水項目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購置用于節能節水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當年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5、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企業所得稅計稅收入總額; 6、企業開展與循環經濟有關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可以加計50%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150%攤銷。企業從事與循環經濟相關的技術轉讓業務,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從事循環經濟業務的企業,屬于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的,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 7、專門從事廢舊物資回收、加工的企業,適用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回收企業按最低應稅所得率4%核定;工業加工企業按最低應稅所得率5%核定; 8、對為循環經濟服務的物流企業,符合條件的,及時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 三、進一步為循環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稅收環境 各級地稅機關要切實加強輿論宣傳和政策宣傳,利用電視、報紙等各種媒體,廣泛宣傳發展循環經濟的稅收政策,營造稅收工作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良好氛圍;積極開展納稅輔導,幫助從事循環經濟業務的企業和個人全面了解稅收優惠政策,一方面提高自覺納稅的遵從度,另一方面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優化納稅服務,提高服務意識,為從事循環經濟的納稅人提供高效、便捷、公正的服務;企業和個人興辦循環經濟項目的,實行綠色通道服務辦理。要進一步規范稅收執法行為,避免重復以及多頭檢查,要積極出謀劃策,當好黨委、政府的參謀和助手;加強與相關部門的聯系、配合與協同,為循環經濟營造和諧、寬松的發展環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