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1號,以下簡稱41號公告),2013年07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發布了《關于<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的解讀》,對實務中存在的兼具權益和債權雙重特性的投資業務如何進行所得稅處理進行了規范。筆者在這里就《41號公告》談一點自己的粗淺理解。 一、對《41號公告》的理解 1、混合性投資業務,是指兼具權益和債權雙重特性的投資業務。實務中混合性投資業務種類多樣且在不斷被創新。
2、《41號公告》規范的混合性投資業務,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混合性投資業務: (一)被投資企業接受投資后,需要按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潤、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確的投資期限或特定的投資條件,并在投資期滿或者滿足特定投資條件后,被投資企業需要贖回投資或償還本金; (三)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凈資產不擁有所有權; (四)投資企業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投資企業不參與被投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
3、《41號公告》將此類混合性投資業務,歸屬于債權性投資業務,并要求按照債權性投資業務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既然明確歸屬于債權性投資業務,那么,按合同或協議約定,由被投資企業定期支付利息的,投資企業應當于被投資企業應付利息的日期,根據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利率,計算確定本期利息收入并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被投資企業應于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本期利息支出,并按稅法實施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2011年34號)規定的限定利率,在當期進行稅前扣除。 既然要求按照債權性投資業務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那么,投資期滿或滿足特定條件后,由被投資企業按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價格贖回的,應區分下列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一)當實際贖價高于投資成本時,投資企業應將贖價與投資成本之間的差額,在贖回時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并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被投資企業應將贖價與投資成本之間的差額,在贖回當期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并準予在稅前扣除。
(二)當實際贖價低于投資成本時,投資企業應將贖價與投資成本之間的差額,在贖回當期按規定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并準予在稅前扣除;被投資企業應將贖價與投資成本之間的差額,在贖回當期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并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這里出現的有關“債務重組損益”的處理,是國家稅務總局對《41號公告》中符合限定合條件的混合性投資業務做出的特別規定,有別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中所說的“債務重組”業務的處理,兩者不具有類比性。
4、《41號公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符合《41號公告》5個列明條件的混合性投資業務不能按照《41號公告》的規定執行。 那么,實務中存在的不符合《41號公告》規定條件的混合性投資業務該如何處理呢? 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已有規定的,按照已有規定處理;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沒有規定的,而各地的稅務主管部門有單獨規定的,可以暫按地方規定執行;都沒有規定的,在執行層面應按照混合性投資業務表現出的“形式”去理解執行,但不宜參照《41號公告》。
二、典型案例分析 2013年3月22日,中國葛洲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碼:600068;股票簡稱:葛洲壩;編號:臨2013-010)公告了《關于控股子公司股權信托融資的公告》。主要內容如下: (一)交易概述 公司董事會第五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中國葛洲壩集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權信托融資的議案》,同意公司控股99.14%的子公司中國葛洲壩集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葛洲壩房地產公司”)向平安信托有限責任公司(“平安信托公司”)以股權信托的方式融資150,000萬元,期限三年。
(二)交易雙方基本情況 葛洲壩房地產公司注冊資本金70,000萬元,其中:中國葛洲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出資69,400萬元,持股比例為99.14%;中國葛洲壩集團公司出資600萬元,持股比例為0.86%。注冊地址在湖北省宜昌市夜明珠路1號,經營范圍為房地產開發經營、商品房銷售及物業管理等。 平安信托公司注冊資本金698,800萬元,注冊地址在廣東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區福華三路星河發展中心辦公12、13層,經營范圍為資金信托、動產信托、不動產信托、有價證券信托等。
(三)股權信托內容 平安信托公司對葛洲壩房地產公司增資150,000萬元,其中30,000萬元作為葛洲壩房地產公司的注冊資本,120,000萬元作為資本公積。增資完成后,葛洲壩房地產公司實收資本為100,000萬元,各股東方持股比例為:中國葛洲壩集團股份公司出資69,400萬元,持股比例為69.4%;平安信托公司出資30,000萬元,持股比例為30%;中國葛洲壩集團公司出資600萬元,持股比例為0.6%。 根據雙方約定,信托存續期間,平安信托公司不參與葛洲壩房地產公司的具體經營管理和分紅,葛洲壩房地產公司原有的董事會及經營管理機構不因本次增資而進行調整。葛洲壩房地產公司按照雙方約定的價格每季度向平安信托公司支付信托資金報酬。
(四)股權回購 信托期限屆滿之日,本公司回購平安信托公司持有的股權,本股權信托計劃終止。股權回購款為投資款本金150,000萬元及未支付完畢的股權信托資金報酬。本公司控股股東中國葛洲壩集團公司對本公司股權回購提供擔保。
【案例分析】 1、雙方關于“葛洲壩房地產公司按照雙方約定的價格每季度向平安信托公司支付信托資金報酬”的約定,可以認為滿足了《41號公告》的第一個條件。 2、雙方關于“平安信托公司不參與葛洲壩房地產公司的具體經營管理和分紅,葛洲壩房地產公司原有的董事會及經營管理機構不因本次增資而進行調整”的約定,可以推定認為滿足了《41號公告》規定的第三至第五個條件。 3、雙方關于“期限三年”的約定,可以認為滿足了《41號公告》的第二個條件的前半部分。 4、雙方約定“信托期限屆滿之日,本公司回購平安信托公司持有的股權,本股權信托計劃終止”,這里的“本公司”是指“葛洲壩集團公司”。 而《41號公告》明確規定的第二個條件是“……并在投資期滿或者滿足特定投資條件后,被投資企業需要贖回投資或償還本金”。 可以看出,雙方在這里的約定未能完全滿足《41號公告》規定的第二個條件,進而無法適用《41號公告》中規定的關于混合性投資業務的所得稅處理原則。 如果要適用《41號公告》中規定的關于混合性投資業務的所得稅處理原則就需要完全滿足《41號公告》規定的條件。具體到本案,則需由“葛洲壩房地產公司”而不是“葛洲壩集團公司”回購平安信托公司持有的股權。
三、沿著“41號公告”的指引前進 筆者認為,盡管《41號公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為混合性投資業務進行了適度松綁,卻是業內公認的。這,有利于實現“三方”共贏。 “法”的作用之一是具有指引性。相信在《41號公告》的指引下,尚未執行完畢的,和將要執行的混合性投資業務定會歸順到《41號公告》的大旗下。
規范、健康、發展,是信托投資業務追求的目標……
混合性投資業務,沿著《41號公告》的指引,前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