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地稅發[2012]44號 2012-6-4省直機關工會工委、省(中)直企業工會工委、沈陽市總工會、沈陽市地方稅務局、省地稅社保費征收局:
為進一步加強工會經費及工會籌備金(以下統稱工會經費)的收繳管理,規范工會經費的代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省地稅局為工會經費代收主體的通知》、《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遼寧省總工會關于印發〈遼寧省地方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籌備金)若干規定〉的通知》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委托代收工會經費的范圍和時間
(一)原由省直機關工會工委負責收繳工會經費的省域內除財政預算全額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以外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繳費單位”),自2012年7月1日起由省地稅局社保費征收局負責征收,此前發生的欠費等事宜由省直機關工會工委負責追繳及處理。
(二)原由沈陽市地方稅務局代省(中)直企業工會工委征收的工會經費自2012年7月1日起由省地稅局社保費征收局負責征收,此前發生的欠費等問題由省(中)直企業工會工委、省地稅局社保費征收局負責追繳及處理。
二、有關要求
(一)省直機關工會工委、省(中)直企業工會工委與沈陽市地稅局、省地稅局社保費征收局在交接工作中要相互支持、密切協作,確保交接工作順利完成,不出差錯。
(二)省(中)直企業工會工委、沈陽市總工會要在交接過程中將所涉及的各項資料和工作情況交接細致、準確、清晰。同時,做好與繳費單位的溝通、協調和宣傳工作,統一思想、明確要求,積極配合上級主管部門做好交接工作。
(三)沈陽市地方稅務局、省(中)直企業工會工委將現有繳納工會經費的繳費單位基礎信息核準后,提供給省地稅局社保費征收局。
(四)省直機關工會工委、省(中)直企業工會工委、沈陽市地方稅務局、省地稅局社保費征收局在此次交接及今后工作中,要按照《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遼寧省總工會關于印發〈遼寧省地方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籌備金)若干規定的通知〉》(遼地稅發〔2006〕183號)提出的要求,做好各自工作,依法確保工會經費應收盡收。
附件:《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遼寧省總工會關于印發〈遼寧省地方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籌備金)若干規定的通知〉》(遼地稅發[2006]18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