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納稅信用體系建設,促進納稅人依法納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深圳市地方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非居民企業和臨時稅務登記戶除外)。
對稽查在案尚未結案,或有涉稅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尚未結案的納稅人,暫不進行納稅信用等級評定。
第三條主管稅務機關依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堅持依法、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開展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工作。
第四條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信用等級,對納稅人實行不同的激勵或監管措施,鼓勵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不斷提高稅法遵從度。
第二章 評定內容與標準
第五條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內容為納稅人遵守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接受稅務機關依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管理的情況,具體指標為:
(一)稅務登記情況,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登記證件使用、報告銀行帳號、稅務認定情況和停(復)業登記。
(二)賬簿憑證管理情況,包括:
1.報送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情況;
2.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憑證,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情況。
(三)發票管理情況,包括發票開具、取得、保管、使用及繳銷情況,稅控裝置使用情況和防偽稅控系統保管情況。
(四)納稅申報情況,包括按期納稅申報情況、按期申報準確情況、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涉稅信息情況。
(五)稅款繳納情況,包括應納稅款按期繳納情況和陳欠清理情況。
(六)其他涉稅違法情況
上述指標設置總分值100分。各項指標具體分值見《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指標配置表》,深圳市地方稅務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第六條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按照第五條的指標及分值計分,設置A、B、C、D四級。
第七條評分在95分以上的,為A級。
評分在95分以上,但納稅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定為B級:
(一)解除非正常戶不滿兩年的;
(二)非正常原因,一個納稅年度連續三個月或累計六個月營業稅零申報的;
(三)評定所屬期(指評定年度前兩個納稅年度)終了之日無有效稅種登記的;
(四)評定所屬期終了之日屬于被匯總申報的;
(五)納稅人主動放棄的。
第八條評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為B級。
對評定所屬期起始日期之后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不進行計分評定,于辦理稅務登記時默認為B級。
第九條評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為C級。
第十條評分在20分以下的,為D級。
納稅人在評定所屬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進行計分,一律定為D級:
(一)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抗稅等行為記錄的;
(二)有騙取稅收優惠政策、騙取多繳稅款退回等行為記錄的;
(三)認定為非正常戶的。
第三章 評定組織與程序
第十一條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組織各主管稅務機關開展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工作。
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每兩年進行一次,評定工作一般在評定所屬期終了后次年一月份啟動。
第十二條深圳市地方稅務局下屬各級稅務機關分別按照本辦法要求的內容和標準,依托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必要時進行實地查驗,對所轄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情況進行初步評定。
第十三條深圳市地方稅務局應以適當形式加強與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的協作,組織下屬各級稅務機關對初步評定的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按照從低原則進行共同核定。
第十四條深圳市地方稅務局應協同深圳市國家稅務局聯合開展評定工作,并通過門戶網站、辦稅服務廳等渠道公示A級納稅人,征求納稅人及社會各界的意見。
自公示之日起15日內有異議的,由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予以研究確認,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有關各方。
第十五條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通過本單位門戶網站、辦稅服務廳、新聞媒體等渠道,將A級納稅人名單予以公告,并在本單位門戶網站提供A級納稅人查詢服務。
第十六條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后,主管稅務機關實施動態管理。
A級納稅人有非正常原因,連續三個月或累計六個月營業稅零申報的情形,降為B級。
第十七條A、B、C級納稅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降為D級。
(一)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抗稅等行為記錄的;
(二)有騙取稅收優惠政策、騙取多繳稅款退回等行為記錄的;
(三)認定為非正常戶的。
第十八條深圳市地方稅務局下屬各級稅務機關按照本辦法對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進行動態管理,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發生變化的,應與深圳市國家稅務局交換信息,按照從低原則共同調整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
第十九條A級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結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啟動等級個案調整程序,將其納稅信用等級調整為D級,并在等級調整后5個工作日內告知對應國稅主管機關,按照從低原則下調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
第二十條A級納稅人信用等級調整后,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通過門戶網站更新A級納稅人信息。
第二十一條評定結果公布前,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各級稅務機關、任何稅務人員不得擅自將納稅信用等級的評定情況和有關評定資料向社會公布或泄露給他人。
第二十二條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作出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第二十三條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致使納稅人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失實,給納稅人造成損失的,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處理機關依法追究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四章激勵與監控
第二十四條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不同等級實施分類管理,以鼓勵依法誠信納稅,提高納稅遵從度。
第二十五條對A級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依法給予以下鼓勵:
(一)除專項、專案檢查等檢查外,兩年內原則上不進行稅務檢查;
(二)對稅務登記證驗證、各項稅收年檢等采取即時辦理辦法: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相關資料后,當場為其辦理相關手續;
(三)放寬發票領購限量;
(四)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當地情況采取激勵辦稅的服務措施。
第二十六條對B級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除在稅務登記、賬簿和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款退免、稅務檢查、行政處罰等方面進行常規稅收征管外,重點是加強日常涉稅政策輔導、宣傳等納稅服務工作,幫助其改進財務會計管理,提高依法納稅水平,提升納稅信用等級。
第二十七條對C級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管理,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嚴肅追究違法違規行為的有關責任并責令限期改正;
(二)列入年度檢查計劃重點檢查對象;
(三)對驗證、年檢等報送資料進行嚴格審核,并可根據需要進行實地復核;
(四)發票的供應實行收(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等辦法;
(五)各區根據情況依法采取其他嚴格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條對D級納稅人,除可采取上述C類納稅人的監管措施外,主管稅務機關還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控對象,強化管理,并可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所稱“以上”、“高于”均含本數,所稱“以下”、“低于”均不含本數。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13年3月19日起實施。
附件: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指標配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