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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4]1366號 關于污水處理費不征收營業稅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2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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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污水處理費不征收營業稅的批復國稅函[2004]1366號 2004-12-14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污水處理費征免營業稅的請示》(深地稅發[2004]907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營業稅征稅范圍,單位和個人提供的污水處理勞務不屬于營業稅應稅勞務,其處理污水取得的污水處理費,不征收營業稅。 城鎮垃圾處理費到國稅繳納還是地稅繳納 財農稅字[1988]50號關于環衛部門征用耕地擴大垃圾堆放場應繳納耕地占用 財稅[2001]97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污水處理費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國稅函[2003]388號 關于從事污水、垃圾處理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認定為生產性企業問題的批復 國發[2005]22號關于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 國稅函[2005]1128號關于垃圾處置費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蘇地稅函[2006]3號關于進一步明確垃圾處置費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財建[2008]677號再生節能建筑材料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閩地稅函[2009]197號垃圾處置費是否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贛國稅函[2009]28號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垃圾處置費是否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京地稅函[2009]41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北京環境衛生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垃圾處置費使用發票問題的函 京地稅函[2009]80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處置危險廢物取得收入征免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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