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財稅字[1995]41號 對宣傳文化單位增值稅先征后退范圍等問題的補充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92 |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宣傳文化單位增值稅先征后退范圍等問題的補充通知 [全文失效] 發文字號:財稅字[1995]41號 發文日期:1995-07-10 注:根據《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八批)的決定》(財政部令2003年第16號),本文自2003.01.30日起失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第089號文《關于印發〈關于繼續對宣傳文化單位實行財稅優惠政策的法規〉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下發后,一些地方的財政和稅務部門來文要求,對文件有關增值稅先征后退的范圍等問題予以明確,經研究,現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于增值稅退稅適用的范國 (一)“通知”附件第三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七)項所列享受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的報紙和刊物,是根據原國稅發號文第六條第1至6款的法規,1993年已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報紙和刊物。凡1993年未按上述規定免稅的報刊,不得列入增值稅先征后退的范圍。 (二)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各級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大、政協、婦聯、工會、共青團以及軍事部門,其機關報和機關刊物增值稅先征后退范圍原則掌握在一個單位一報一刊以內。 (三)新華通訊社的報紙和刊物,增值稅先征后退的范圍確定為:《參考消息》、《半月談》、《新華每日電訊》、《經濟參考報》、《燎望》、《環球》。 二、關于增值稅的退稅環節“通知”附件第三條第一款所列各種報紙和刊物增值稅先征后退的環節為出版環節。 三、關于增值稅退稅手續增值稅的具體退稅事宜,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94]財預字第55號文件的有關法規辦理。 四、關于實施細則的制定“通知”附件第十六條“各地財政、稅務部門可以根據本法規,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中的各地財政、稅務部門,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各地制定出實施細則后,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