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重要責任,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本地區實際和以往經驗做法,制定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具體辦法,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第六條各駐魯部隊應當積極配合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主動提供隨軍家屬相關情況,教育引導隨軍家屬樹立正確的就業觀,組織隨軍家屬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并做好內部安置工作。
各警備區(軍分區)應當充分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協調駐地人民政府制定具體安置辦法,并協同抓好工作落實。
第七條建立隨軍家屬信息統計制度。省軍區系統每半年統計一次隨軍家屬基本信息、就業狀況、培訓需求等信息,建立隨軍家屬信息庫。軍地雙方及時溝通,共同做好信息共享、培訓對接、就業安置及生活保障等工作。
第八條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戰時榮立二等功以上獎勵軍人的隨軍家屬,本人有就業能力和就業愿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置。
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國際維和、處突維穩、搶險救災、護航等任務時所立軍功視為戰功的,由部隊軍以上政治部門認定。
第九條隨軍前是在編在崗公務員的隨軍家屬,按照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由駐地人民政府進行妥善安置。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在年度用編進人計劃內,應當優先安排接收。接收單位明確人員后,應當在6個月內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隨軍前是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隨軍家屬,按照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由駐地人民政府督導相關事業單位在用編進人計劃內拿出一定數量的崗位進行定向招聘。接收單位明確人員后,應當在6個月內辦理相關手續。
隨軍家屬符合事業單位招聘條件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
第十一條隨軍前在中央和地方實行垂直管理單位工作的隨軍家屬,是公務員的參照本細則第九條、是事業單位人員的參照本細則第十條進行安置。各地垂直管理單位應當支持和落實當地政府安置隨軍家屬的任務,具體辦法由省軍區系統會同駐地人民政府根據相關單位的編制情況、用人需求,商相關單位制定。有接收任務的基層垂直管理單位沒有用人自主權的,應當主動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商上級主管部門協調解決。駐地沒有對口垂直管理單位的,由駐地人民政府統籌妥善安置。
第十二條鼓勵有用工需求的企業安置隨軍家屬就業。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在新招錄職工時,應當根據企業的實際用工需求和崗位任職資格要求,結合隨軍家屬專業特長、經歷學歷等情況,按照不低于新招錄職工數量2%的比例擇優聘用隨軍家屬。
隨軍前具有國有企業職工身份的隨軍家屬,駐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參照其原工作單位、工作崗位、專業、學歷等情況,推薦至相應或相近的國有企業。
企業與接收的隨軍家屬應當簽訂期限不少于3年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就業困難的隨軍家屬納入政府就業扶持范圍,通過提供就業服務、鼓勵企業吸納、就業援助等方式有針對性地幫助就業。
第十四條隨軍家屬集中的各警備區(軍分區),要積極與駐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溝通,主動提供隨軍家屬相關情況,駐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根據隨軍家屬的年齡、文化、水平、技能特長、擇業要求等情況建立專門的求職登記臺賬,實行分類管理,跟蹤服務。
各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根據駐地部隊提供的隨軍家屬相關情況,適時組織各類大中型企業和隨軍家屬進行集中洽談或開展送崗位到軍營活動。隨軍家屬比較集中的城市,應設立隨軍家屬求職窗口,為隨軍家屬就業提供信息服務。
第十五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將因企業破產、停產等原因無法安排的隨軍家屬列入就業援助對象,給予免費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服務。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規定對就業困難隨軍家屬通過公益性崗位等形式進行托底安置,確保其實現就業。省軍區系統應做好相關人員的摸底排查工作,積極配合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做好認定安置工作。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鼓勵和扶持隨軍家屬自主擇業、自主創業;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按照國家有關優惠政策給予支持。
政府投資興辦的各類經營性市場的攤位和商鋪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向就業困難隨軍家屬出租、出售。政府優惠扶持的各類經營性市場、商鋪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將一定數量的攤位、商鋪優先向就業困難隨軍家屬出租。
登記失業的隨軍家屬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貸款和創業扶持等各項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對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增值稅。
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隨軍家屬必須占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并有軍以上政治和后勤機關出具的證明;隨軍家屬必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稅務部門應進行相應的審查認定。
第十九條駐地偏遠、缺乏社會就業依托的部隊,應當充分挖掘內部安置潛力,通過開辦營區服務網點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隨軍家屬,緩解社會就業壓力。軍隊和駐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和支持。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隨軍家屬根據其特長、就業意向和社會用工需求,積極參加職業培訓。
登記失業的隨軍家屬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由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組織,依托當地定點培訓機構具體實施。隨軍家屬可按規定在戶籍所在地或求職就業地享受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第二十一條部隊和駐地人民政府應當對非本人原因未就業隨軍家屬每月給予一定的生活補助。部隊應當按照軍隊批準的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基本生活補貼標準發放,享受范圍、審批程序和發放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非本人原因未就業隨軍家屬地方生活補助標準,由省民政廳會同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基本生活費用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地方生活補助所需資金原則上由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駐軍較多、隨軍家屬較集中、就業安置任務較重的市和海島縣,由省民政廳研究提出意見,省財政每年給予適當補貼。
非本人原因未就業隨軍家屬有關情況由省軍區系統和駐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核實確認,駐地民政部門負責發放地方生活補助。
未就業隨軍家屬實現就業或者創業后,不再享受地方生活補助待遇;軍隊干部轉業、退休或調離山東后,其未就業安置隨軍家屬不再享受地方生活補助待遇。
隨軍家屬未就業期間在部隊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參保繳費年限,與地方參保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軍地各級應當加強對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機制,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條軍地雙方應當共同部署、督辦和檢查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軍地雙方應當在每年年初召開會議,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年中進行一次檢查督導,查找整改問題;年底進行總結通報,促進工作落實。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軍區政治部、省文明辦、省民政廳建立聯合督導機制,對各地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情況進行檢查指導。將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情況作為創建文明單位、就業工作先進集體和雙擁模范城考核的重要內容,未完成年度安置任務的地區,其黨委書記不能評為“黨管武裝好書記”。
第二十四條駐魯武警部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按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細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