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公告》政策解讀 為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2014年6月13日,江西省地方稅務局下發了《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公告》(2014第4號公告),為便于理解執行,現解讀如下:
一、調整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隨著經濟的發展,我省在崗職工工資每年有所增加,為了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對我省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及時進行調整。
二、調整標準
根據上述政策規定及江西省統計部門公告的2013年度數據,考慮到全省征管情況,以南昌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數,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上限由每月1313元調整提高至每月1402元,自2014年7月份納稅申報期開始執行(即納稅人在6月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在7月份申報時適用)。
三、注意事項
1.請使用總局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軟件申報的扣繳義務人于7月份申報前先在軟件中重新下載納稅人基礎信息,以便實行新的住房公積金稅前扣除限額標準。
2.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時,免征個人所得稅。